老无所养 七旬翁状告六子女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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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董彦良 通讯员 石皓璇

  8月20日,乌什县人民法院奥特贝希人民法庭调解一起赡养纠纷案,有力维护了老年群体的合法权益。

  吐某与妻子艾某婚后育有6个子女,后因感情不合,两人离婚,吐某一人将子女们抚养长大。如今,吐某年过七旬,生活困难,可6个子女对其不管不顾。

  8月初,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6个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每人每月支付800元赡养费。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对簿公堂会使家庭成员之间感情疏离,以诉前调解方式化解家庭矛盾是最佳选择。于是,承办法官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对此案进行调解。

  “我现在年纪大了,还要照顾孙子,哪有精力再照顾老人。”长女麦某说道。

  “我也知道应该多孝敬父亲,可是现在我的两个孩子都在上大学,家庭压力很大,实在没有能力养父亲。”三儿子阿某无奈地说。

  调解中,6名被告各执一词,争论不休。承办法官耐心倾听,让大家充分表达各自意见。随后,承办法官以亲情为切入点,引导他们换位思考。“鸦有反哺之义,羊知跪乳之恩,你们以后老了,希望自己的子女如何待你们呢?”“年幼时,你们父亲一个人拉扯你们长大实属不易,如今他年纪大了,在赡养问题上,你们兄弟姐妹之间应该团结和睦,不推诿扯皮。父母在慢慢老去,不要给自己留下遗憾。”承办法官的一番话让大家陷入了深思。最终,6名被告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每人每月定期给付原告400元赡养费,并轮流接老人到家中照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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