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事问晓法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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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遗嘱后又将房产赠与他人

  遗嘱还有效吗?

  塔城市黄先生咨询:我父亲有一处房产,前几年他曾订立一份遗嘱,明确这处房产将来由我继承。最近,我发现父亲通过赠与方式,将此房产过户给了我的弟弟。请问,这样的赠与是否有效?此前订立的遗嘱怎么办?

  晓法:如果你的父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房产也归他个人所有,那么他将房产赠与你的弟弟的行为是有效的。如果房产已经过户,视为赠与已经完成,现在房屋产权人是你的弟弟。关于遗嘱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因此,如果你的父亲在订立遗嘱后,将房产赠与他人,那么在继承时该房产已不属于遗产范围,也可以理解为他变更了遗嘱相关内容,此前遗嘱就无效了。

  劳动者在约定服务期内辞职

  是否支付违约金?

  库车市龚先生咨询:我入职目前所在公司时,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两年的服务期和相应的违约金。公司在我入职后,组织新入职人员进行了为期一周的培训。现在我入职刚满一年,提出辞职,公司要求我按照劳动合同中对于服务期的约定赔偿违约金,但我认为公司当初只提供了入职培训,此后并未给予任何学习机会。我如果辞职离开公司,是否需要按照约定赔偿服务期违约金呢?

  晓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上述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据此,公司要求你按照服务期的约定赔偿,公司负有举证责任,必须提供关于服务期的约定,并证明为你提供了专项培训,而且培训费用有相应的具体凭证。即便如此,你需要实际承担的违约金也应当先减去你已经履行合同的期限所对应的金额。

  延伸阅读

  所谓服务期,是用人单位与获得特殊待遇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协议中约定的劳动者应当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

  约定服务期,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但它又不同于劳动合同的期限,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服务期不能随意约定,必须是用人单位根据法律规定履行了特别义务,即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才能与员工约定服务期。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培训协议或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服务期条款的,服务期届满前,劳动者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

  本期由新疆法制报社法律专家库成员、新疆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武运波提供支持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蒲青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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