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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8-15
A+ | a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新疆九州汇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全峰江
保证人:美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来春
出质人:新疆鸿凯隆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全峰江
保证人:全寿山,男,公民身份号码:659001196905100018
保证人:全峰江,男,公民身份号码:659001199507100032
保证人:张湧,男,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6706254213
申请执行人(下称贷款人、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苏丹与借款人、抵押人新疆九州汇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全峰江及保证人美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垒、出质人新疆鸿凯隆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全峰江、保证人全寿山、全峰江、张湧于2023年6月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2023年借字第010054号《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23年保字第010054号《担保合同》。根据上述合同,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人民币壹亿壹仟肆佰万元整(小写:114,00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23年6月8日起至2026年6月7日止。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及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作出了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为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出具了编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216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经查,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6月27日向借款人一次性发放贷款人民币壹亿壹仟肆佰万元整(小写:114,000,00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向我处提交的《执行申请书》称:贷款发放后借款未按照编号:2023年借字第010054号《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10.2.4款及30.1.3款约定按照合同约定时间、金额、币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已构成该合同规定的违约事件,申请执行人依据编号:2023年借字第010054号《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12.3款及13.2、13.4款的规定,宣布该合同项下的所有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并宣布解除本合同。
为此,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8月1日以邮寄送达的方式向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下发了《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并于2024年8月2日在新疆法治报总第6665期上刊登了《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截至2024年8月11日,申请执行人要求提前收回借款本息人民币共计金额115,373,304.27元(其中借款本金人民币:114,000,000.00元;利息人民币1,373,304.27元)。同时, 申请执行人要求主张自2024年8月12日起至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正常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1.4514)×天数;逾期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1.4514的1.5倍)×天数]及应支付的执行公证费用2700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主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公证员助理马莹莹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自《核实债务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如债务人及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未以书面形式对债务履行情况提出异议,或虽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但未提交相关有效证据的,或者因你们各方预留地址、联系方式错误,或者因你们自身原因由他人收取或者拒收核债通知,拒接电话、拒不配合公证机构的核债工作的,视为你们各方认可债权人所述的债务履行情况及所主张的债务数额,公证机构可以应债权人的单方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 虎0991-2835467、17799711825;马莹莹 0991-2316509、1779971186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8月15日
核实债务通知
被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抵押人):新疆九州汇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全峰江
被申请执行人(保证人):美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来春
被申请执行人(保证人):张湧,男,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6706254213
被申请执行人(保证人):全寿山,男,公民身份号码:659001196905100018
被申请执行人(保证人):全峰江,男,公民身份号码:659001199507100032
申请执行人(下称贷款人、抵押权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世方与借款人、抵押人新疆九州汇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全峰江于2020年6月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2020年借字第010057号《中长期借款合同》《借款补充合同》、2020年抵字第010057号《抵押合同》,保证人美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垒与保证人张湧、全寿山、全峰江于2020年6月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署了编号:2020年保字第010057号《不可撤销担保书》。
根据上述合同,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经营性物业贷款人民币壹亿叁仟万元整(小写:130,000,000.00元),借款期限共120个月,自2020年6月8日起至2030年6月7日止。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作出了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为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出具了编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1433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经查,贷款人、抵押权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壹亿叁仟万元整(小写:130,000,00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向我处提交的《执行申请书》称:贷款发放后, 借款人未能按照编号:2020年借字第010057号《中长期借款合同》第17.2.4款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已构成该合同规定的违约事件,申请执行人依据编号:2020年借字第010057号《中长期借款合同》第18.1.3款及19.2款的规定,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
为此,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8月1日以邮寄送达的方式向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下发了《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并于2024年8月2日在新疆法治报总第6665期上刊登了《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截至2024年8月11日,申请执行人要求提前收回借款本息人民币共计金额112,121,296.59元(其中借款本金人民币:111,088,898.25元;利息人民币1,032,398.34元)。同时, 申请执行人要求主张自2024年8月12日起至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正常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1.4972)×天数;逾期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1.4972的1.5倍)×天数]及应支付的执行公证费用2110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主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公证员助理马莹莹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自《核实债务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如债务人及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未以书面形式对债务履行情况提出异议,或虽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但未提交相关有效证据的,或者因你们各方预留地址、联系方式错误,或者因你们自身原因由他人收取或者拒收核债通知,拒接电话、拒不配合公证机构的核债工作的,视为你们各方认可债权人所述的债务履行情况及所主张的债务数额,公证机构可以应债权人的单方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0991-2835467、17799711825;马莹莹 0991-2316509、1779971186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8月15日
核实债务通知书
债务人、抵押人:王学武(公民身份号码:620123197303015419)
债务人、抵押人:李红(公民身份号码:620123197409095429)
保证人: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华
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华
债务人、抵押人王学武(公民身份号码:620123197303015419)、李红(公民身份号码:620123197409095429)及保证人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解放路支行于2012年6月26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2)新乌证内字第41719号]。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7月4日,尚欠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借款本金128262.18元,利息6677.32元,罚息2139.78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37079.28元(大写:壹拾叁万柒仟零柒拾玖元贰角捌分)。
现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以债务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或公司)核实债务数额。请见本通知5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
联系电话:0991—2825790、13899975717李天军;2825790、13999890370 古丽迪娅尔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8月15日
核实债务通知书
债务人、抵押人:叶立中(公民身份号码:650102681217451)
保证人:新疆广厦房地产交易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光升
债务人、抵押人叶立中(公民身份号码:650102681217451)及保证人新疆广厦房地产交易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齐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于2001年9月4日在乌鲁木市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01)新乌证内字第23639号]。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7月4日,尚欠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借款本金58104.37元,利息4238.54元,罚息923.27元,本息合计人民币63266.18元(大写:陆万叁仟贰佰陆拾陆元壹角捌分)。
现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以债务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或公司)核实债务数额。请见本通知5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
联系电话:0991—2825790、13899975717李天军;2825790、13999890370 古丽迪娅尔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8月15日
核实债务通知书
债务人、抵押人:王鹏飞(公民身份号码:652801198904151610)
保证人:新疆万财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华
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华
债务人、抵押人王鹏飞(公民身份号码:652801198904151610)及保证人新疆万财投资有限公司、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齐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于2012年9月2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2)新乌证内字第47994号]。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7月4日,尚欠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借款本金273278.51元,利息11736.47元,罚息1206.21元,本息合计人民币286221.19元(大写:贰拾捌万陆仟贰佰贰拾壹元壹角玖分)。
现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以债务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或公司)核实债务数额。请见本通知5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
联系电话:0991—2825790、13899975717李天军;2825790、 13999890370 古丽迪娅尔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8月15日
核实债务通知书
债务人、抵押人:王刚(公民身份号码:654222770401101)
保证人:新疆广厦房地产交易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光升
债务人、抵押人王刚(公民身份号码:654222770401101)及保证人新疆广厦房地产交易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于2001年7月1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01)新乌证内字第21038号]。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7月4日,尚欠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借款本金24576.97元,利息457.62元,罚息55.92元,本息合计人民币25090.51元(大写:贰万伍仟零玖拾元伍角壹分)。
现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以债务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或公司)核实债务数额。请见本通知5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
联系电话:0991—2825790、18999253366刘晓世;2825790、13999890370 古丽迪娅尔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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