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首次见面在“窟窿”里,咋回事?

分类:3版 今日要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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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石河子讯(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房佳伟 通讯员 谢佳音 冯海兵)2005年春晚小品《装修》有一句经典台词:装修的程序都一样,家家户户先砸墙。石河子市民刘某没想到的是,小品中砸墙过界的桥段发生在了自己身上,与邻居第一次见面竟在“窟窿”里。

  8月8日,石河子市新城街道7社区接到举报,称某小区住户陈某违法装修,擅自破坏房屋承重结构。7社区通知新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到场调查。

  原来,陈某想维修自家地板,安排装修工人田某使用风钻破拆旧地板,不慎将楼下邻居刘某家的屋顶打了个洞。执法人员现场比对房屋图纸,确定破拆地面属于楼层之间的楼板,遂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规定,对陈某、田某进行了批评教育。鉴于二人认错态度诚恳,未造成严重后果,愿意及时修补受损屋顶,执法人员未作行政处罚。

  然而,陈某、田某的行为给刘某造成损失。协商赔偿方案时,三方对赔偿金额存在分歧。7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执法人员、物业人员共同调处此矛盾。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业主雇第三方施工造成损害的,如施工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业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施工工人追偿。”调解人员向三方当事人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一番释法说理后,三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田某赔偿刘某经济损失2000元。

  据介绍,今年以来,新城街道积极探索建立“综合执法+人民调解”新模式,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结果作出后,人民调解员适时介入,开展政策法规宣传和思想疏导工作,消除负面情绪,引导群众理性、合法解决矛盾纠纷,以人民调解独特优势确保行政执法更有温度、更具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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