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8-13
A+ | a债务核实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向刚国,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8806146178
你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1月22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7)信银乌个房贷字第811372008905号的《中信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7)新证经字第7170号。
根据以上合同,你应自贷款发放后每月按约定日期向债权人偿还本息。截止到2024年7月1日你方共欠付债权人借款本金人民币:贰拾贰万玖仟贰佰柒拾柒元壹角(小写:229277.1元);利息人民币:壹万陆仟陆佰玖拾元零柒分(小写:16690.07元),罚息人民币:捌拾贰元肆角(小写:82.4元),复利人民币:叁拾贰元伍角玖分(小写:32.59元),应还款总金额人民币:贰拾肆万陆仟零捌拾贰元壹角陆分(小写:246082.16元);同时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违约责任计收偿付自2024年7月2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嘉、本处工作人员杨丽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所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法诺公证处地址:乌市新市区北京南路640号法诺公证处
联系人:李嘉、杨丽
电话:0991-3825466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8月13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马俊新,公民身份证号码:650121199202150015,共同借款人:马月成,公民身份证号码:622701196308152035
你们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5月4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6)新银个贷字第811372005755号的《中信银行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2016)新银房授字第811372005754号的《中信银行个人房产抵押综合授信及最高额抵押合同》、《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款人、抵押人、共同借款人出具了《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8)新证经字第5607号。
根据以上合同,你们应自贷款发放后每月按约定日期向债权人偿还本息。截止到2024年7月1日你方共欠付债权人借款本金人民币:贰拾伍万壹仟叁佰柒拾伍元柒角玖分(小写:251375.79元);利息人民币:伍仟零贰元肆角叁分(小写:5002.43元),罚息人民币:壹佰柒拾玖元柒角玖分(小写:179.79元),复利人民币:陆拾伍元零柒分(小写:65.07元),应还款总金额人民币:贰拾伍万陆仟陆佰贰拾叁元零捌分(小写:256623.08元);同时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违约责任计收偿付自2024年7月2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嘉、本处工作人员杨丽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所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法诺公证处地址:乌市新市区北京南路640号法诺公证处
联系人:李嘉 杨丽
电话:0991-3825466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8月13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唐乾涵(借款人、抵押人):
新疆博瑞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保人、保证人):
你们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于2021年5月14号签订了编号:202101651056999001200001475的《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7220号。
因你们未按上述《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约定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贷款人、抵押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要求你们结清上述合同项下未还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现贷款人、抵押权人依据上述合同称你们截止2024年6月26日仍欠本金人民币655286.99元、利息人民币50680.49元、罚息人民币997.51元、复利人民币2774.06元。另要求你们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自2024年6月27日起至上述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案的公证费、公告费、执行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西门)
联系人:庄涛
电话:0991-2838957、1307990291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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