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8-09
A+ | a债务核实通知
李胜、张洁蔚
赵素菲
新疆融海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纪平
上海网程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立峰:
借款人、抵押人李胜(男,公民身份证号码:650106196310200035)、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张洁蔚(女,公民身份证号码:650121197712152425)及抵押人上海网程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立峰,保证人新疆融海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素菲、赵素菲(女,公民身份证号码:650102197210193527)与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于2023年6月2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前面的编号:2023年借字第16456号《个人借款合同》、2023年保字第16456号《担保合同》,上述合同中约定:借款人李胜、张洁蔚向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申请贷款人民币壹仟柒佰伍拾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23年6月2日起至2024年6月1日止,由李胜、张洁蔚、上海网程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并由保证人张洁蔚、赵素菲及新疆融海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6456号。
依据上述合同及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执行申请书》,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期偿还本息。截止到2024年6月11日,借款人欠银行贷款本金人民币14000000元,欠付利息及罚息人民币534770.82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4534770.82元。另外,根据贷款人的要求主张自2024年6月12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主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正常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1.979)×天数
逾期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1.979的1.5倍)×天数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1.75×天数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公证员助理马莹莹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异议期五日内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期限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马莹莹
电话:0991-2835467、
0991-2316509、1779971186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8月9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赵规化(身份证号码:412825197406113736)
我行于2017年11月20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赵规化,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70063274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7年12月1日起至2042年11月30日止,贷款金额叁拾壹万伍仟元整(315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7年12月1日出具了(2017)新证经字第22572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赵规化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赵规化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70063274《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青年路支行
2024年8月 9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王绍文(身份证号码:654324198712051016)
我行于2021年3月2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王绍文,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10007293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21年3月2日起至2051年3月1日止,贷款金额玖拾伍万元整(950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21年3月15日出具了(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842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王绍文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王绍文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210007293《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青年路支行
2024年8月 9日
注销公告
新疆吉音律师事务所(个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650000MD0129012A)经设立人决定注销,请有关债权债务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新疆吉音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债务,逾期责任自负。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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