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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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986号

  借款人(抵押人):关军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与借款人(抵押人)关军于2015年10月26日签订了编号:2015新银个贷字第811372002210号《中信银行个人借款合同》、编号:2015新银房授字第811372002209号《中信银行个人房产抵押综合授信及最高额抵押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22222号。

  根据上述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关军向贷款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贷款人民币335000元,用于购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青峰路297号雅山郡商住小区9栋住宅楼1单元1801室的房产,贷款期限自2015年10月26日至2030年10月26日止,并以上述房产提供抵押担保。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向我处申请称:因借款人(抵押人)未按时足额还款,已违约。贷款人(抵押权人)已于2024年6月12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发出《个人贷款提前收回告知函》,宣布上述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抵押人)于2024 年6月18日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止2024年7月1日,借款人(抵押人)尚欠贷款人(抵押权人)剩余贷款本金人民币178594.64元,利息人民币2946.71元,罚息、复利合计人民币120.39元。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清偿上述剩余贷款本息,并按照《中信银行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24年7月2日起至上述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及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律师费、执行费、催收费、差旅费、邮寄费、公证费人民币500元、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人:何虹

  电话:2830468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 8月8日

  张新运、付二勤、曹可可、徐如增、张彩荣、胡乐涛、郑小蝶、刘琴生、沈俊霞:

  本院受理原告新疆呼图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2023)新2323民初157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司法公开通知书及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张新运、付二勤立即偿还贷款本金19950.55元、利息16950.06元(算至2023年11月21日),本息合计36900.61元以及自2023年11月21日起到贷款还清期间按月利率11.9625‰计算所户生的利息;2.判令被告徐如增、张彩荣、胡乐涛、郑小蝶、刘琴生、沈俊霞、曹可可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保全费及诉讼期间全部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逾期答辩不影响本院审理。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曹可可、徐如增、张彩荣、胡乐涛、郑小蝶、张新运、付二勤、刘琴生、沈俊霞:

  本院受理原告新疆呼图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2023)新2323民初156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司法公开通知书及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曹可可立即偿还贷款本金19784.71元、利息16283.21元(算至2023年11月21日),本息合计36067.92元以及自2023年11月21日起到贷款还清期间按月利率11.9625‰计算所产生的利息;2.判令被告徐如增、张彩荣、胡乐涛、郑小蝶、张新运、付二勤、刘琴生、沈俊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保全费及诉讼期间全部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逾期答辩不影响本院审理。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1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徐如增、张彩荣、胡乐涛、郑小蝶、张新运、付二勤、曹可可、刘琴生、沈俊霞:

  本院受理原告新疆呼图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2023)新2323民初157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司法公开通知书及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徐如增、张彩荣立即偿还贷款本金50000元、利息45888.41元(算至2023年11月10日),本息合计95888.41元以及自2023年11月10日起到贷款还清期间按月利率11.9625‰计算所产生的利息;2.判令被告胡乐涛、郑小蝶、张新运、付二勤、曹可可、刘琴生、沈俊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保全费及诉讼期间全部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逾期答辩不影响本院审理。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1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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