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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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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新2301破7号
本院根据新疆天龙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4年7月30 日裁定受理新疆新鲁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新疆新鲁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应至 2024年9月5日前,向新疆新鲁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昌吉市长宁南路7号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305办公室,邮政编码:831100;联系人:刘莹、高水生,联系电话:18909949081、16609947668】。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新疆新鲁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新疆新鲁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4年9月11日16时30分在本院三号法庭召开新疆新鲁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和律师执业证,会议仅限一人参加。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8月6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马旭光(身份证号码:652301197604292014)
我行于2018年2月26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马旭光,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80008650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8年3月1日起至2038年2月28日止,贷款金额贰拾捌万伍仟元整(285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8年3月1日出具了(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8243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马旭光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马旭光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80008650《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青年路支行
2024年8月 6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乃比江·米吉提(身份证号码:653222199005103038)
抵押人:热孜宛古丽·哈力克(身份证号码:653222199310073023)
我行于2021年3月29日与借款人、抵押人乃比江·米吉提,热孜宛古丽.哈力克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10030749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21年4月1日起至2026年3月31日止,贷款金额肆拾捌万玖仟元整(489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21年4月12日出具了(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1842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乃比江·米吉提,热孜宛古丽·哈力克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乃比江·米吉提,热孜宛古丽·哈力克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210030749《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青年路支行
2024年8月 6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邵俊(身份证号码:650104197905281622)
我行于2013年1月1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邵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130054576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3年11月5日起至2043年11月4日止,贷款金额贰佰零玖万元整(2090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3年11月18日出具了(2013)新证经字第3829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邵俊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邵俊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130054576《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青年路支行
2024年8月 6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盛安(身份证号码:654001198705070314)
我行于2015年7月3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盛安,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50025975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5年7月3日起至2045年7月2日止,贷款金额肆拾万元整(400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5年7月3日出具了(2015)新证经字第10492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盛安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盛安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50025975《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青年路支行
2024年8月 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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