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托管班受伤 谁担责有说道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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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暑假期间,一些家长基于种种原因,会给孩子选择托管班。那么,孩子在暑期托管中遭遇伤害应当由谁担责呢?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伤害,机构必须担责

  6岁的小茜在暑期托管班课间休息时与同学玩耍,因不明原因突然倒地受伤。无法证明自身没有过错的暑期托管班,可否以致伤原因不明为由拒绝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规定旨在确保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受教育的环境中得到充分保护,要求教育机构对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给予特殊保护,防止因疏忽导致的损害发生。只要教育机构不能证明其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就其中“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界定,一般会考虑活动场地和设施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或者具有明显不安全因素;是否对学生进行相应安全教育;是否在可以预见范围内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学生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时,学校是否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救助措施等。本案中暑期托管班无法证明自身没有过错,自然难辞其咎。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伤害,机构应担责

  11岁的小琳是某暑期托管班的学生。一日,小琳在上楼时因地板砖脱落而滑倒受伤。经查,地板砖早有松动迹象,但暑期托管班却一直没有作出处理。暑期托管班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吗?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虽然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对其自身行为具有一定的判断和控制能力,但教育机构仍应当承担一般过错责任,即教育机构由于过错侵害学生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只有在教育机构能够证明其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才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条则要求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只有受害人能够举证证明教育机构存在过错,教育机构才应当担责。

  结合本案,暑期托管班对早有松动迹象的地板砖一直未作出处理,明显属于提供的场所存在安全隐患,其无疑必须赔偿。

  遭遇第三人伤害,机构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醉酒且有伤人可能的肖某闯入某暑期托管班,门卫未加制止,肖某随后将正在上课的小陶致伤。在肖某无力赔偿小陶全部损失的情况下,暑期托管班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吗?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其中的补充责任是指在第一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负的民事责任时,由负补充责任的人对不足部分承担责任。虽然小陶的伤害直接来自肖某,肖某必须赔偿,但托管班明知肖某醉酒且有伤人可能却任其闯入,当属未尽管理职责,因此学校必须就肖某无力赔偿部分对小陶作出赔偿。 据8月5日《中国妇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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