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事故 不能“一走了之”

分类:5版 民生社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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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李进福 通讯员 赵卫军 严万海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该第一时间拨打报警电话,可总有人抱着侥幸心理溜之大吉。殊不知,这样只会带来更大的风险和代价。

  7月21日凌晨3时15分,乌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群众报警称,他在家睡觉时被一声巨响惊醒,走出屋门看到,自家彩钢房和一旁的公路护栏疑似被车辆撞毁,未见肇事车辆踪迹。

  接警后,事故中队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发现报警群众家门口遗留了一些肇事车辆碎片。民警通过技术手段获悉,当日凌晨3时10分,一辆轻型货车行驶至报警群众家附近路段时,左右摇摆不定,行驶轨迹异常,不一会儿便加速撞断护栏,冲向一旁的彩钢房。逃离现场前,该车驾驶人还曾下车查看。

  由于缺乏车辆确切信息,民警沿着事发路段走访摸排,最终锁定阿某为肇事车辆驾驶人。半小时后,民警在阿某家找到被其藏匿的货车。经与现场散落的车辆碎片比对,民警确认该货车为肇事车辆。

  随后,民警立即对阿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37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将其带到医院抽取血样,进一步固定证据。检测结果显示,阿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69.78mg/100ml。

  在铁证面前,阿某交代,前一天晚上,他与朋友聚餐,喝了不少酒。准备回家时,他觉得自己“挺清醒”,心存侥幸驾车上路,不料引发交通事故。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引发严重事故,仓皇逃跑很狼狈;遇上轻微事故,也不能“一走了之”。

  7月29日,家住库尔勒市的毛女士分别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州长信箱”以及库尔勒市“梨马办”APP发送感谢信,以表达对库尔勒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办案民警宋明雷和辅警李鹤、阿力木江·库尔班的谢意。

  7月7日20时30分,毛女士驾驶小轿车行驶至库尔勒市第五中学附近路段时,被一辆电动三轮车剐蹭。事发后,电动三轮车驾驶人驾车离去,毛女士报警。

  接警后,宋明雷与李鹤、阿力木江·库尔班赶到现场。调查走访后,他们获知涉事电动三轮车的型号和颜色,然而现场信息有限,无法锁定肇事者。

  为尽快破案,宋明雷一行将情况上报至库尔勒市公安局,请刑侦大队配合调查。之后,刑侦大队民警通过技术手段快速锁定电动三轮车驾驶人为张某。

  宋明雷找到张某进一步了解得知,事发时,张某由东向西行驶至库尔勒市第五中学附近路段,一辆电动车突然侧翻,毛女士驾驶车辆躲避,可躲闪不及,两车发生剐蹭。张某当时着急办事,加之他心存侥幸,认为“事儿不大”,便快速驾驶电动车离去。见民辅警找上门来,张某这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承认错误并表示愿意赔偿毛女士的损失。

  民警认定这起交通事故较轻微,且双方当事人一致希望通过简易程序依法快速处理。依据相关规定,民警组织双方当事人展开调解,促使其达成了和解协议:张某承担毛女士的全部修车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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