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养生保健服务后 发现商家虚假宣传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8-02
A+ | a预付卡在消费实践中存在服务质量难保证、“霸王条款”限制多、经营者擅自关店“跑路”等诸多问题,尤其是消费者在通过预付方式进行高额消费后,发现购买的项目不具有经营者宣传的功效时,往往容易陷入退款难的困境,只好诉至法院。对此,法院该如何判?
2020年1月至5月期间,廖某在某养生馆购买了太极益脑、肝胆排毒、固本培元等多项按摩养生保健服务,并预存67万余元。之后,廖某发现,该养生馆虚假宣传其服务项目具有理疗和防治疾病的功效,推荐的肩颈舒缓草本油等产品未能达到所宣传的效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服务合同并退还尚未消费的29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对产品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经营者负有主动告知义务。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某养生馆对上述属于其主动告知义务范围的内容向廖某明确说明,侵犯了廖某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妨碍了廖某选择服务及产品的权利,动摇了廖某与某养生馆继续履行合同的信任基础,不能实现廖某的合同目的。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服务合同,某养生馆退还廖某未消费金额29万余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据8月1日《四川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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