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下班后醉酒被撞致死不算工伤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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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济良绘

  劳动者在下班途中因醉酒而受到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日前,广东省广州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发布一起案例,认为“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应予严格认定,劳动者往返于工作地点及子女等人居住地的时间及目的具有连贯性,如已中断,不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王某海为某大学交通客运服务中心保安值班员。劳动合同载明,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每日工作8小时,下班时间为17时30分。

  2022年4月11日19时30分,王某海在离单位约100米处发生交通意外。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案外人陈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时,适遇行人王某海在道路上躺卧,结果小型普通客车的右侧前后轮碾压王某海的身体,造成王某海受伤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22年6月8日,王某海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王某海具有在机动车道坐卧的过错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2023年3月7日,王某海的配偶张某婷向广州市天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就王某海死亡申请工伤认定。

  该人社局向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天河大队调取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王某海病历、询问笔录等材料。其中,医院门诊病历描述王某海就诊时为醉酒状态,询问笔录显示,接诊医生、事故现场人员均表示王某海当时身上有酒味。

  天河区人社局结合案件情况及调查所得证据材料,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张某婷不服,诉至广州市铁路运输法院。一审驳回张某婷的诉讼请求。张某婷提出上诉。

  广州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中,未有充分证据证实王某海事发当日17时30分后被安排其他工作任务,而事发时间距离17时30分经过两个小时,已脱离其上班状态,故不宜将事发时间扩大为其下班时间范围;在案证据足以认定王某海事发时至少处于酒后状态,而饮酒不属于其工作岗位的工作内容,亦不属于在上下班途中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不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广州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7月24日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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