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时间帮同事拧杯盖受伤算工伤吗?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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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涛(化名)是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公司行政人员,2021年某日工作期间,同事黄丽(化名)在茶水间清洗玻璃杯时,因拧不开杯盖向王涛求助。

  王涛没有拒绝,在其用力拧转杯盖时不慎按碎玻璃杯,左手大拇指被割伤,迅速前往医院治疗。之后,王涛以个人名义申请工伤认定,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核实后,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公司对该结论不服,认为王涛帮助同事拧杯盖不是其本职工作,其受伤与工作无关,不应认定为工伤,遂提起行政复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和涉及的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经行政复议审查,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决定维持区人社局认定工伤决定。区政府认为,王涛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并无不当。

  据7月30日天眼新闻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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