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未脱单,婚介服务费该不该退?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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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济良 绘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龚彦晨 通讯员 王娟

  2021年7月,秦某向某婚介机构支付1000元服务费,该机构承诺为秦某提供婚介服务,直至他找到合适的伴侣。

  之后,某婚介机构为秦某介绍了3个恋爱对象,但均因女方觉得不合适,双方没有继续交往。

  今年2月,某婚介机构要求秦某支付2000元服务费,声称会提供更好的恋爱对象。

  秦某交费后,某婚介机构又为他推荐了2个恋爱对象,可还是没有成功“牵手”。鉴于此,某婚介机构要求秦某续费6000元,否则拒绝继续提供服务。

  秦某原本以为会迎来一场双向奔赴的爱情,没想到落得“人财两空”,这让他十分生气。6月,秦某将某婚介机构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要求退还服务费3000元。

  庭审中,秦某认为,作为充值会员,他应享有某婚介机构推出的“终身服务”,不该屡次被收费;此外,某婚介机构推荐的恋爱对象年龄跨度大,有可能是“婚托”。

  某婚介机构认为,秦某最初支付的1000元是注册登记费,他签字的登记表背面印有《收费标准协议书》,载明注册登记费999元,后期服务费按照服务年限收取(1年期收费3999元,2年期收费 5999 元),秦某享受了婚介服务却未付清相关费用,而婚介机构向其出具的收据载明“提供服务概不退款”,因此不应退还服务费。

  法院审理认为,婚介服务合同属于中介合同。某婚介机构向秦某介绍恋爱对象,秦某支付服务费,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某婚介机构为秦某介绍了5名恋爱对象,其已经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秦某要求退还全部费用于事实和法律无据。

  从秦某出示的登记表看出,其与背面的《收费标准协议书》实属两个内容,在登记表上签字不代表认可收费标准,而且,登记表和《收费标准协议书》上某婚介机构人员签名不同,更能确认合同订立存在瑕疵。对于收据所载“提供服务概不退款”,明显系该婚介机构为逃避法律义务、减轻自身责任而制定的“霸王条款”,属于无效内容。所以,某婚介机构存在一定过错。

  关于秦某提出的“婚托”问题,法院认为,相亲市场确有此现象,是否构成欺诈,还需当事人提交充分证据。秦某未能举证证明,故其不认可婚介服务的理由不成立。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根据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兼顾公平原则,某婚介机构退还秦某1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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