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7-31

A+  |  a

  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编号:20240331011

  陈思思 (借款人、抵押人)、陈汉君(共同还款人)、新疆恒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人):

  您于2019年 8月23日从我行借款人民币捌拾柒万陆仟元整,(合同编号为1096000500001。现您因违反了合同第十条的规定,我行依据主合同所赋予的权利,宣布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前到期,请您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归还上述提前到期的债务,否则,我行将采取法律措施,以保障我行的合法权益。特此通知。

  联系人电话:0991-2378406、

  2378306

  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7月31日

  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编号:20240331012

  段爱荣 (借款人、抵押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人):

  您于2017年9月30日从我行借款人民币壹拾柒万贰仟元整,(合同编号为gd201709267166)。现您因违反了合同第十条的规定,我行依据主合同所赋予的权利,宣布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前到期,请您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归还上述提前到期的债务,否则,我行将采取法律措施,以保障我行的合法权益。特此通知。

  联系人电话:0991-2378406、

  2378306

  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7月31日

  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编号:20240331013

  郭倩、张艺博 (借款人、抵押人)、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人):

  您于2017年9月21日从我行借款人民币捌拾柒万元整,(合同编号为gd201708286981)。现您因违反了合同第十条的规定,我行依据主合同所赋予的权利,宣布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前到期,请您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归还上述提前到期的债务,否则,我行将采取法律措施,以保障我行的合法权益。特此通知。

  联系人电话:0991-2378406、

  2378306

  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7月31日

  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编号:20240331014

  李永祥、谢彬(借款人、抵押人)、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人):

  您于2017年8月31日从我行借款人民币壹佰零壹万玖仟元整,(合同编号为gd201708296988)。现您因违反了合同第十条的规定,我行依据主合同所赋予的权利,宣布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前到期,请您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归还上述提前到期的债务,否则,我行将采取法律措施,以保障我行的合法权益。特此通知。

  联系人电话:0991-2378406、

  2378306

  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7月31日

  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编号:20240331013

  刘璐 (借款人、抵押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人):

  您于2017年8月25日从我行借款人民币贰拾叁万元整,(合同编号为gd201708216959)。现您因违反了合同第十条的规定,我行依据主合同所赋予的权利,宣布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前到期,请您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5 日内归还上述提前到期的债务,否则,我行将采取法律措施,以保障我行的合法权益。特此通知。

  联系人电话:0991-2378406、

  2378306

  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7月31日

  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编号:20240331020

  包金义 (借款人、抵押人)、马买力艳(借款人配偶、抵押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人):

  您于2017年9月29日从我行借款 人民币贰拾叁万陆仟元整,(合同编号为gd201709237129)。现您因违反了合同第十条的规定,我行依据主合同所赋予的权利,宣布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前到期,请您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5 日内归还上述提前到期的债务,否则,我行将采取法律措施,以保障我行的合法权益。特此通知。

  联系人电话:0991-2378406、

  2378306

  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7月31日

  遗失公告

  1.刘春雷遗失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执行公务证,编号:65060732,现声明作废。

  2.刘春雷遗失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工作证,编号:65027020,现声明作废。

  3.王财山遗失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工作证,证号:新法临(2024)14号,发证机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声明作废。

标签:

最新更新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