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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7-30
A+ | a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阿布来提·哈力克(身份证:650105198111170710)
抵押人:古丽·玉山(身份证:654123197912031480)
我行于2019年11月11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阿布来提·哈力克,抵押人古丽·玉山签定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90044533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根据上述合同约定,2019年11月27日我行给借款人阿布来提·哈力克发放个人二手房贷款150000元,贷款期限为2019年11月27日起至2034年11月26日止。此笔借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2019)新乌米东证字第11078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方阿布来提·哈力克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阿布来提·哈力克,抵押人古丽·玉山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90044533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米东支行
2024年7月30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努尔佧米力·麦麦提图尔荪(身份证:653122200104183117)
借款人:努尔妮萨·亚森(身份证:653122198106023125)
我行于2021年7月28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努尔佧米力·麦麦提图尔荪,借款人努尔妮萨·亚森签定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10055905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根据上述合同约定,2021年9月1日我行给借款人、抵押人努尔佧米力·麦麦提图尔荪发放个人二手房贷款348000元,贷款期限为2021年9月1日起至2051年8月31日止。此笔借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于2021年8月31日,作出(2021)新乌米东证字第3478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方努尔佧米力·麦麦提图尔荪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努尔佧米力·麦麦提图尔荪,借款人努尔妮萨·亚森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210055905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米东支行
2024年7月30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冶鹏(身份证:652322198007232538)
我行于2009年8月9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冶鹏签定了合同编号为65105200900001338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根据上述合同约定,2009年11月12日我行给借款人、抵押人冶鹏发放个人一手房贷款184000元,贷款期限为2009年11月12日起至2024年11月11日止。此笔借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于2009年8月19日,作出(2009)米证字第006362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人冶鹏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冶鹏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105200900001338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米东支行
2024年7月30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吴雪(身份证:652322199412051049)
保证人:新疆宏泰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9722325229C)
我行于2020年5月20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吴雪,保证人新疆宏泰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定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00073286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根据上述合同约定,2020年5月26日我行给借款人、抵押人吴雪发放个人一手房贷款416000元,贷款期限为2020年5月26日起至2050年5月25日止。此笔借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于2020年5月22日,作出(2020)新乌米东证字第5137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人吴雪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吴雪,保证人新疆宏泰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200073286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米东支行
2024年7月30日
孙志军、周静:
本院在执行常娟与孙志军、周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霍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新4023 民初 6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4)新 4023执808号法院传票,通知你(单位)于2024年8月30日到霍城县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机构,评估你(单位)名下不动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霍城县人民法院
202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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