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女能分得继父的死亡抚恤金吗? 法院:抚恤金不是遗产,未尽赡养义务的应当不分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7-30
A+ | a近日,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重组家庭成员为分割死亡抚恤金引发的纠纷。
1978年,原告李某英(女)带着两个女儿李某玲、李某红与带着一子孙某璋一女孙某逊的孙某(男)重组新家庭。李某玲、李某红出嫁后便与孙某及其儿女很少来往。2017年,李某英和孙某因都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人照料而分居,各自随自己的孩子生活。2017年至2023年期间,李某英和孙某都曾多次到医院治疗,且都由各自亲生子女照料。2023年6月孙某病故,孙某璋、孙某逊将孙某安葬并承担全部花费。孙某病故后,李某英、李某玲、李某红与孙某璋、孙某逊为孙某名下的7万余元抚恤金如何分割产生分歧。李某英、李某玲、李某红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孙某名下的抚恤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死亡抚恤金是有关组织对死者近亲属发放的抚慰金和经济补偿金。李某英、李某玲、李某红作为孙某的配偶和继女,具有参与分割案涉死亡抚恤金的资格。但死亡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不能继承。李某英身患多种严重疾病,需要赡养和药物治疗且无固定经济收入,其对孙某的经济依赖程度较高,对死亡抚恤金应当多分;李某英与孙某分居后,孙某长期随孙某璋、孙某逊生活,二人对孙某履行了全部赡养义务,对死亡抚恤金应当适当多分;李某玲、李某红虽然与孙某形成事实抚养关系,但未履行继子女应尽的义务,因此,李某玲、李某红不能分割孙某的死亡抚恤金。最终,法院判决,李某英分得死亡抚恤金4.2万余元,孙某璋、孙某逊各分得死亡抚恤金1.4万余元;驳回李某玲、李某红的诉讼请求。
据7月27日《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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