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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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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张成玉(男,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9107253798)

  保证人:新疆德胜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朝晖

  债务人(抵押人)张成玉及保证人新疆德胜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16年8月1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160031962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证经字第14200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张成玉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叁仟元整,贷款期限为10年。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4年6月28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7月2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39358.47元,利息人民币420.49元,本息合计人民币39778.96元,以及截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魏丽

  联系电话:0991-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7月29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尚林(男,公民身份号码:612128197110235513)

  抵押人:宋红莉(女,公民身份号码:612128197203035561)

  保证人:新疆德胜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朝晖

  债务人(抵押人)尚林、抵押人宋红莉及保证人新疆德胜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17年3月14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170015284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证经字第15503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尚林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叁拾陆万叁仟元整,贷款期限为15年。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4年6月27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7月2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225284.04元,利息人民币2307.69元,本息合计人民币227591.73元,以及截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魏丽

  联系电话:0991-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7月29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姜爱婷(女,公民身份号码:412323196404205245)

  抵押人:刘玉刚(男,公民身份号码:412323196207045254)

  保证人:新疆德胜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朝晖

  债务人(抵押人)姜爱婷、抵押人刘玉刚及保证人新疆德胜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0年6月16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200095540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7485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姜爱婷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叁拾玖万伍仟元整,贷款期限为13年。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4年6月27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7月2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318217.53元,利息人民币3484.66元,本息合计人民币321702.19元,以及截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魏丽

  联系电话:0991-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7月29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齐艳(女,公民身份号码:652701199210042523)

  你与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8月15日签订了合同编号60092016100713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证经字第10936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26.8万元,借款期限30年。债务人自2023年9月5日起陆续出现贷款本息逾期,截至2024年6月10日,债务人已累计25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连续逾期10期,逾期天数已达280天。根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相关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4年6月10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234301.5元,逾期利息8539.93元、逾期罚息226.75元,剩余贷款本息共计243068.18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4年6月11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以实际结算日金额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被执行人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 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魏丽

  联系电话:0991-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7月29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田艳辉(男,公民身份号码:412725197910116535)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宋小妞(女,公民身份号码:412725198003026522)

  你们与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3月6日签订了合同编号60072014100112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4)新证经字第6327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46.7万元,借款期限30年。债务人自2024年2月5日起陆续出现贷款本息逾期,截至2024年6月20日,债务人已累计16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连续逾期5期,逾期天数已达137天。根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相关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4年6月20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386433.36元,逾期利息6164.86元、逾期罚息116.62元,剩余贷款本息共计392714.84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4年6月21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以实际结算日金额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被执行人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 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魏丽

  联系电话:0991-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7月29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李振华(男,公民身份号码:412721198402143050)

  你与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3月5日签订了合同编号60072014100183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4)新证经字第6322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43.1万元,借款期限25年。债务人自2024年3月5日起陆续出现贷款本息逾期,截至2024年6月20日,债务人已累计12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连续逾期4期,逾期天数已达108天。根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相关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4年6月20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332979.31元,逾期利息5586.7元、逾期罚息84.64元,剩余贷款本息共计338650.65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4年6月21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以实际结算日金额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被执行人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 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魏丽

  联系电话:0991-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7月29日

  核债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815号

  借款人(抵押人):姚强

  保证人:新疆民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0年10月22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姚强、保证人新疆民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60012020101261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承诺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2)新乌中信证内经字第7888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20年10月23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650000元,期限3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4年2月6日分别向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借款合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624064.65元、利息25711.8元、罚息804.93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4年5月7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4年5月8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存在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7月29日

  核债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726号

  借款人(抵押人):陈鑫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7月16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陈鑫、保证人新疆海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60092014100205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4)新乌证内经字第020725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4年7月16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550000元,期限3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4年4月24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新疆海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476254.52元、利息19346.77元、罚息671.1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4年5月26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4年5月27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存在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7月29日

  核债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727号

  借款人(抵押人):樊小朋

  保证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11月23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樊小朋、保证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60092017100570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证内经字第004991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7年12月25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286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4年4月24日分别向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244930.55元、利息10130.07元、罚息408.02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4年5月26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4年5月27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存在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7月29日

  核债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816号

  借款人(抵押人):贺丽丽

  保证人:新疆民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1年10月14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贺丽丽、保证人新疆民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60012021101834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承诺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2)新乌中信证内经字第5709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21年10月19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70000元,期限1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4年2月6日分别向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借款合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59637.32元、利息2062.4元、罚息49.73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4年5月7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4年5月8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存在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7月29日

  核债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814号

  借款人(抵押人):李金美(曾用名:再努尔·吾甫阿吉)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努尔艾力·白合提

  保证人:新疆开源翔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4月6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李金美(曾用名:再努尔·吾甫阿吉)、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努尔艾力·白合提、保证人新疆开源翔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600320171001791306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13955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7年4月13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170000元,期限1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12月29日分别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商用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87650.72元、利息6005.18元、罚息760.58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4年2月4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4年2月5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存在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7月29日

  核债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723号

  借款人(抵押人):李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9月9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李芸、保证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60092016100825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29759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9月18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329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4年4月24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249303.75元、利息6171.55元、罚息153.73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4年5月26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4年5月27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存在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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