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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7-26
A+ | a王素珍:
原告昌吉州海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新2301民初36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王素珍支付原告昌吉州海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费55551.73元;2.被告王素珍支付原告昌吉州海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9500元;3.驳回原告昌吉州海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37元,由原告昌吉州海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08元,被告王素珍负担2529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王素珍负担。(本案受理费、公告费已由原告预交,所预交的费用在本案执行时,按判决书确定的数额由被告承担一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7月26日
重油开发公司中佳9、玛湖087
等7口井产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公众参与第二次信息公示
我单位委托中勘冶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重油开发公司中佳9、玛湖087等7口井产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二次公示。公示材料如下: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的网络链接
http://www.xjhbcy.cn/blog/article/13794
如需查阅纸质报告书可联系中勘冶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朱工,联系电话:0991-3745121。
二、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
本次评价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为克拉玛依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一三六团和塔城地区沙湾市的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及关心该项目建设的所有社会人士。
三、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http://www.xjhbcy.cn/blog/article/6257
四、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公众可以通过下载并填写公众意见表发送至环评单位邮箱,或以电话等形式对工程建设、环境影响及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建设单位联系人丁工(13999313232),环评单位联系人朱巧丽(电话15099179669、邮箱250893302@qq.com)。
五、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本次公示公众信息反馈的时间由公示日期起10个工作日。
中国石油新疆油田分公司
重油开发公司
2024年7月26日
公 告
天劳人仲函〔2024〕101号
天山区新华北路马有面小公鸡拌面馆:
本委已受理天劳人仲字〔2024〕第436号(买尔旦·吐尔买买提)诉你单位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拖欠工资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7月26日
公 告
天劳人仲函〔2024〕102号
新疆蕊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天劳人仲字〔2024〕第602号(麦迪娜·合力力)诉你单位关于支付拖欠工资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7月26日
公 告
新疆万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吐尔孙·尼亚孜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莎劳人仲字[2023]301号),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3]30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新疆万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吐尔孙·尼亚孜支付工资12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莎车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7月26日
分类公告
新疆拜儿纳食品加工有限
责任公司关于主动召回不
合格食用植物油的公告
致广大消费者:根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现就我公司生产的红花籽油产品发布召回公告,并实施主动召回。1、召回产品生产者名称:新疆拜儿纳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莎车县喀拉库木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艾散江·萨吾提,委托方:新疆尊域商贸有限公司,地址: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城中街道办巴格麦勒社区建设东路61-05号,法定代表人:阿卜杜热合曼·图尔荪,此次实施召回的具体负责人:麦麦提·马木提,联系电话:18097986600。2、食品名称:红花籽油,商标:阿勒屯巴蛤尔,规格:5升,生产日期:2024年01月07日生产,已销售数量100桶,计划全部召回。3、此次召回的5升红花籽油产品,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检验,酸价(KOH)项目不符合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根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规定,并于2024年07月23日开始,2024年08月07日结束。召回的区域范围为莎车县内,泽普县内。四、此次召回,我公司将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并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收集、分析召回信息,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此次召回涉及的各经营者知悉我公司召回公告后,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下架封存该批次食品,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我公司发布的召回公告,配合我公司开展召回工作。对已销售但未食用完毕的采取退款并召回处理,对食用的消费者如有不良反应的及时联系销售商,由我公司负责进行身体检查和就医。退货及赔偿的流程为:请消费者将购买的红花籽油产品交给销售商,销售商根据购买情况换货、退货、赔偿。
新疆拜儿纳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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