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透式”监督纠正“小过重罚”
分类:4版 政法新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7-23
A+ | a本报乌鲁木齐讯(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房佳伟 通讯员 王磊) “感谢检察机关,我今后一定诚信守法经营,决不售卖过期产品!” 日前,李某对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官说。
今年年初,乌市沙区检察院评查辖区行政机关执法案卷时,发现一起特殊的案件:市场监管部门拟对商贩李某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案件事实清楚、线索明确却无法推进。
检察官意识到该案可能存在“小过重罚”问题,随即开展详细调查。
调查中,李某告诉检察官,他以贩卖手工酸奶为生,不久前的一天,执法人员检查他的摊位,发现部分酸奶过期。执法人员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拟对其违法经营行为罚款5万元。“我实在拿不出这么多钱!”李某后悔地说。
检察官就该案与市场监管部门会商,双方充分讨论,分析作出上述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背景。检察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本案中,李某自身疏忽造成的违法行为较轻,且是初犯,5万元的罚款对其确实较重。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于轻微违法、初次违法的经营主体,应实行包容审慎监管,以良法善治实现公平正义。”办案检察官提出看法。
市场监管部门采纳该意见,与检察机关进一步讨论具体处置措施。最终,市场监管部门在检察机关建议下,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李某作出减轻处罚的决定并当面向其送达。案件回访中,检察官还协助李某办理营业证照,指导其合法经营。
“今后,我们将充分发挥行政检察职能,加强与市场监管等行政执法部门沟通协调,强化‘穿透式’监督,助力树牢‘过罚相当’执法理念,不断纠正行政违法行为,确保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为保障公平的市场环境和企业合法权益贡献检察力量。”乌市沙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
标签:
最新更新
- 陈小江艾尔肯·吐尼亚孜会见哈萨克斯坦贸易和一体化部部长沙卡利耶夫
- 自治区政府召开常务会议 研究自治区“十五五”专项规划及区域规划编制等
- 新疆日报评论员文章:为民情怀在接力中永续
- 陈小江主持召开自治区党委宣传思想文化工作领导小组暨自治区文化润疆领导小组会议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召开专题学习会议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