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棚里的纠纷大棚里解

分类:3版 今日要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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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李玉涛 王宁

  7月11日,正值农忙时节,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姚雷一行人来到乌鲁木齐县水西沟镇水西沟村。

  “叔,您忙着呐!”在一处大棚旁,姚雷见到了案件当事人张某。

  2020年,张某将大棚租给某农业公司。该公司购置卷帘机等设施安装在大棚中,开始种植草莓。之后因效益不佳,该公司拖欠租金6万余元,张某不再让该公司使用大棚。

  今年1月,该公司将张某起诉至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主张解除合同,要求张某返还大棚里添附的设施。

  张某则提起反诉,要求该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

  法院审理后,判决张某向某农业公司返还添附的大棚设施,某农业公司向张某支付拖欠的租金。

  某农业公司不服判决,向乌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判决并无问题,但直接驳回上诉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纠纷。”姚雷仔细梳理案情后,决定组织双方调解。

  “张某已年过七旬,这么热的天咱就别让他来回奔波了,你愿不愿意跟我去一趟村里?”姚雷确定某农业公司负责人王某有调解意愿后,劝他一同去大棚。

  “我怕老爷子情绪激动,等你们谈好了我再出现吧。”王某有顾虑。

  “行。”姚雷让王某在车里等待,他进大棚找张某。

  张某带姚雷参观大棚,只见大棚里种满果蔬,长势良好。原来,双方诉讼期间,张某已将大棚租给其他人。

  “叔,这些设施都是农业公司装的吗?如果拆下来重装,您算过需要多少钱吗?”姚雷问。

  “算过,现在安装一套新设备得八、九万呢!”张某一边回答,一边递过来一把椅子,两人坐在大棚边聊起来。

  “那我得帮您算算这笔账。”姚雷从重装设施所需费用、拆除设施后可能对果蔬造成的损害、对第三方损失需要承担的赔偿等方面逐一分析。

  张某这才明白,即使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最好的结果也是拿到租金保不住设备,而且拆除设备后还会产生很多后续问题。

  见张某听明白了,姚雷叫来王某。“法院判决支持你们拆除设施,拿到这些旧设施对企业也没啥用,同时你们还需要再拿出一笔钱支付拖欠的租金。”姚雷从企业现实利益出发,帮王某分析判后需要考虑的问题。

  “叔,您拿回租金,就得返还设备,企业拿回设备就得支付租金,但这中间你们双方都有损失,为啥不各退一步呢?”姚雷劝道。

  当天,双方达成互不返还的意见:张某放弃租金,企业放弃设备,双方再无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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