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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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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新疆华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俊选

  抵押人:新疆聚源荣泰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庆河

  抵押人:高先军,男,公民身份号码:510602198006246434。

  抵押人:张菁柳,女,公民身份号码:654223198204221224。

  保证人:张俊选,男,公民身份号码:652801195707150519。

  保证人:魏华,女,公民身份号码:652801195308150562。

  保证人:张峰,男,公民身份号码:652801197610301631。

  保证人:张岩,男,公民身份号码:652801198210030531。

  申请执行人(下称贷款人、抵押权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世方与借款人、抵押人新疆华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俊选、抵押人新疆聚源荣泰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樊庆河、抵押人高先军、张菁柳及保证人张俊选、魏华、张峰、张岩于2021年12月2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2021年借字第010105号《企业固定资产借款合同》、2021年保字第010105号《担保合同》。根据上述合同,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人民币肆亿壹仟伍佰万元整,贷款期限共60个月,自2021年12月27日起至2026年12月26日止。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作出了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为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出具了编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236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经查,贷款人、抵押权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肆亿零陆拾柒万元整(小写400,670,000.00元);于2022年5月13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壹仟零叁拾万元整(小写10,300,000.00元),截止到2024年6月25日,贷款人向借款人共计发放贷款人民币肆亿壹仟零玖拾柒万元整(小写410,970,00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向我处提交的《执行申请书》称: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未能按照编号:2021年借字第010105号《企业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第10.2.4款及31.1.3款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已构成该合同14.1.3条规定的违约事件,贷款人根据该合同第12.3款及13.2、13.4款条约定,宣布该合同项下的所有贷款立即到期并宣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

  为此,贷款人于2024年6月27日以邮寄送达的方式向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下发了《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并于2024年7月3日在新疆法制报总第6643期上刊登了《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截止到2024年7月10日,我行要求提前收回借款本息人民币共计454,662,381.52元(其中借款本金人民币403,120,300.00元、利息人民币51,542,081.52元)。同时, 申请执行人要求主张自2024年7月11日起至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正常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1.388889)*天数;逾期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1.388889的1.5倍)*天数]及应支付的执行公证费用6096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主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公证员助理马莹莹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自《核实债务通知》发出之日起七日内,如债务人及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未以书面形式对债务履行情况提出异议,或虽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但未提交相关有效证据的,或者因你们各方预留地址、联系方式错误,或者因你们自身原因由他人收取或者拒收核债通知,拒接电话拒不配合公证机构的核债工作的,视为你们各方认可债权人所述的债务履行情况及所主张的债务数额,公证机构可以应债权人的单方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 虎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1825 马莹莹 电话:0991-2316509、1779971186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7月22日

  薛瑞: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新疆华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薛瑞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告知有关拍卖事宜,内容如下:申请执行人新疆华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请求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薛瑞名下位于昌吉市68区4丘77栋1单元11层1101室房产。我院决定对上述房产在网络询价价格为746877.33元的基础上下浮20%以597501.86元为拍卖保留价进行司法网络拍卖,拍卖成功后,将从拍卖价值中扣除执行、评估、拍卖等相关费用;拍卖过程中若产生流拍、降价、以物抵债等法律风险和责任均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相应部分;如果由于任何一方的不配合行为导致拍卖无法进行,将由不配合的一方承担相应损失。本通知书自发出之日起,即视为送达。特此告知。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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