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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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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核实通知

  唐天成:

  借款人、抵押人唐天成、保证人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举东与贷款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gd201808298151号《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经本公证处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2245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依据上述合同及贷款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执行申请书》及《个人贷款借款借据》,贷款人于2018年8月31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陆拾叁万元整,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贷款,后经贷款人催款未果。该笔贷款于2021年5月21日起,已累计逾期33期,截止至2024年4月18日,债务人尚欠贷款人贷款本金人民币520031.81元,欠付利息人民币60016.72 元,罚息5255.76元,复息6124.22元,合计本息人民币 591428.51元。另外,根据贷款人的要求主张自2024年4月19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息和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复息以及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工作人员李虎、程晓宇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五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法诺公证处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程晓宇

  电话:0991-2835467、

  0991-2316509、17799712110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7月17日

  债务核实通知

  马文静:

  借款人、抵押人马文静、保证人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举东与贷款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6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gd201709227104号《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经本公证处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7)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347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依据上述合同及贷款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执行申请书》及《个人贷款借款借据》,贷款人于2017年9月27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捌拾伍万捌仟元整,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贷款,后经贷款人催款未果。该笔贷款于2022年5月21日起,已累计逾期22期,截止至2024年4月18日,债务人尚欠贷款人贷款本金人民币725964.95元,欠付利息人民币60234.79 元,罚息3703.34元,复息4143.66元,合计本息人民币 794046.74元。另外,根据贷款人的要求主张自2024年4月19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息和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复息以及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工作人员李虎、程晓宇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五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法诺公证处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程晓宇

  电话:0991-2835467、

  0991-2316509、17799712110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7月17日

  新疆柒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唐春江:

  本院在执行昌吉市新浙东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与新疆柒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昌吉市新浙东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提出书面追加被执行人申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通知及送达追加申请执行人申请书。申请人在申请中的请求事项:请求追加第三人马七十、唐春江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7月17日

  张立秋:

  本院受理原告任芳诉张立秋离婚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张紫涵和张浩然由原告扶养,被告每月支付两个孩子抚养费4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你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昌吉市法院大西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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