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刑反向衔接 治理围标串标乱象

分类:3版 今日要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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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乌鲁木齐讯(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王晨 通讯员 张文娟)近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制发串通招投标犯罪领域《检察意见书》,确保“罚当其错”,与行政监管部门共同规范经营主体行为,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秩序。

  今年1月,天山区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检察官梳理筛查不起诉案件时发现,2019年,李某某、张某某在自治区交通建设管理局某项目工程招标过程中,为获取该项目3个标段工程,操控29家公司围标,并最终中标。

  2021年8月,公安机关以张某某、李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刑事检察部门审查认为,李某某、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因二人系初犯,且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招标投标是交通工程建设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是优化市场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串通投标行为不仅严重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利益,妨碍招投标发挥应有功能,恶意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也给工程质量以及安全管理带来隐患。

  行政检察部门审查认为,案涉的29家公司实施了出借资质的违法行为,且未超过行政处罚时效,应当依法受到处罚,遂向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支队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涉案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收到《检察意见书》后,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支队对中标的3家公司处以合同价2%的罚款,按照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将行政处罚信息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依据相关规定将26家未中标公司的信用等级定为D级,将其失信行为抄送至建设部门,实施信用联合惩戒,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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