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7-15
A+ | a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六师人社监理字〔2024〕第 034号
被责令改正对象:冯海俊、李成、尚付业、李小贤、马春兰、刘建、彭亮亮、王延明、芦琴、石乔乔
案由: 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2023年12月7日,第六师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接到第六师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发来失业保险稽核案件移交函,反映你9人在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又再次就业参保缴费,属于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名单后附)。经查,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情况属实。因通过电话、邮寄等方式无法联系到你10人,我单位于2024年3月1日在新疆法制报(第6563期中缝)公告《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你10人在公告期满后未按要求退回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2024年5月7日我单位在新疆法制报(第6606期中缝)公告《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你10人在公告期满后仍未按要求退回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
1.冯海俊(142729198803275711)202110-202203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在江苏省盐城市江苏德龙镍业有限公司参保缴费,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4233.44元。
2.李成(632124199812183671)202110-202203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在青海省西宁市中复神鹰碳纤维西宁有限公司参保缴费,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5857.92元。
3.尚付业(622226197204023612)202212-202304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在乌鲁木齐乌鲁木齐市中盛益诚商贸有限公司缴费,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6120元。
4.李小贤(622226198706123917)202212-202302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在乌鲁木齐乌鲁木齐好房好屋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缴费,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3672元。
5.马春兰(620422198001201421)202104-202108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在昌吉新疆鹏浩人才服务有限公司缴费,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4467.6元。
6.刘建(652328198806121314)202101-202111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在昌吉企业参保缴费,违规领取202103-202108失业保险待遇5361.12元。
7.彭亮亮(622822200105094118)2023.01-2023.02领取失业待遇期间在西安长立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缴费,需追回失业保险待遇3672元。
8.王延明(630121199208017158)202111-202203领取失业补助金的同时在新疆东方希望碳素有限公司就业参保缴费,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4467.6元。
9.芦琴(622323199109210909)202301-202305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在乌鲁木齐企业缴费,需追回202301--202305领取5个月失业补助金6120元。
10.石乔乔(620523199310050918)202110-202203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在乌鲁木齐新疆中辉房地产有限公司缴费,需追回失业补助金6846.88元。
上述10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回;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之规定。
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责令冯海俊等10人自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7日内退回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
户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账户,账号:3071530104000179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五家渠兵团支行营业部,行号:103885871533。转账留言请备注:姓名+退还失业补助金。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六师五家渠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理决定。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五家渠长安东街1号
电话:0994-5828110
第六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 7 月15 日
公 告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金宝贝幼儿园:
你单位职工李建龙、张春燕、温照迪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我委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无人签收仲裁裁决书,本委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米劳人仲字[2024]第71号、米劳人仲字[2024]第 293号、米劳人仲字[2024]第294号仲裁裁决书,本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7月15日
石桂萍、李金龙、马俊、禹伟新、苏小玲: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付军、禹金萍诉被告石桂萍、李金龙、马俊、禹伟新、苏小玲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5日立案后,因与你们无法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新2301民初3394号民事起诉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原告在诉状中要求判令:1.五被告共同返还银行扣划原告马付军本金41209.78元,五被告支付原告利息5802元(41209.78元×0.0128月利息×11个月,2023年7月4日至2024年6月4日止,本金加利息:47011.78 元);2.五被告共同返还银行扣划原告禹金萍本金36260.37元,五被告支付原告利息5105.46 元(36260.37元×0.0128月利息×11个月,2023年7月6日至2024年6月4日止,本金加利息39973.43元,以上两项合计86985.21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9月2日16时30分在本院执行局四楼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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