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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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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浩楠:

  本院受理原告王小坤诉马浩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新2301民初20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马浩楠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王小坤房租6000元、采暖费1534元、物业费1629.6元、违约金512元;2.驳回原告王小坤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6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马浩楠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7月12日

  公 告

  阿克苏鸿疆禾木棉机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谢勇、刘金梅、王安海、马传伟、刘伟诉新疆鸿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原种棉轧花厂、阿克苏鸿疆禾木棉机有限公司工资争议一案(轮劳人仲字(2024)10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仲裁开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本委定于2024年8月22日上午10:30在轮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轮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7月12日

  核 债 通 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

  窦海涛,男,身份证号码:652327198608203013

  你与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支行于2014年4月15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L-JH-01-2014-4009号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4)新证经字第6570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384000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5月5日至2044年5月5日。截止至2024年3月19日债务人已连续10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通用条款》第三条的相关约定,债权人于2024年4月12日向债务人送达了《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到2024年3月19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323952.23元、利息12149.75元、罚息946.48元,合计337048.46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4年3月20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以实际结算日金额为准);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邮寄费、评估拍卖费等其他各项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 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起五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五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有你们(公司)承担。

  地址:乌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 魏丽

  电话:0991-2316675 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7月12日

  公 告

  天劳人仲函〔2024〕91号

  皇骑牧场(新疆)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

  本委已受理天劳人仲字〔2024〕第792号(熊华威)、第793号(缪红梅)诉你单位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拖欠工资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7月12日

  公 告

  天劳人仲函〔2024〕90号

  新疆瑜芳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天劳人仲字〔2024〕第1102号(贾理新)诉你单位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拖欠工资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与相关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本委定于2024年8月20日下午16:00分(北京时间)在本委仲裁二庭(乌市碱泉二街199号)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7月12日

  公 告

  天劳人仲函〔2024〕92号

  新疆格壹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天劳人仲字〔2024〕第797号(熊华威)诉你单位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拖欠工资、二倍工资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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