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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7-11
A+ | a核实债务通知
张龙龙,男(612727198312242739):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1年4月24日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210036390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197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张龙龙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9万元(贰拾玖万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20年,自2021年6月21日起至2041年6月20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自2023年7月起未按期还款,现已逾期195天,已构成违约。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4年1月18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止到2024年1月30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276599.66元(贰拾柒万陆仟伍佰玖拾玖元陆角陆分),利息7521.61元(柒仟伍佰贰拾壹元陆角壹分),本息合计284121.27元(贰拾捌万肆仟壹佰贰拾壹元贰角柒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4年1月31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500.00元(伍佰元整)。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七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公证处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7月11日
核实债务通知
吐克孜·玉苏甫,女(身份证号码:654101198208223362)
新疆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2年1月24日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220008007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4262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吐克孜·玉苏甫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93000元(伍拾玖万叁仟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348个月,自2022年1月29日起至2051年1月1日止,由保证人新疆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自2022年12月起未按期还款,现已逾期251天,已构成违约。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3年8月8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止到2023年8月7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585188.47元(伍拾捌万伍仟壹佰捌拾捌元肆角柒分),利息7332.14元(柒仟叁佰叁拾贰元壹角肆分),本息合计592520.61元(伍拾玖万贰仟伍佰贰拾元陆角壹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3年8月9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500.00元(伍佰元整)。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七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公证处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7月11日
盛万春:
原告林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9日立案后,因与你无法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新2301民初5452号民事起诉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原告在诉状中要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768元(时间自2022年8月7日至2024年4月6日止,共计20个月,利率按月息12.8%计算); 3.判令被告承担索款费用2000元;4.判令被告以3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7日至实际付清本金之日的利息(利率按 3.45%计算);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8月26日11时在本院滨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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