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1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7-10
A+ | a核实债务通知
马玲,女(654101197511270263)
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1年5月27日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21004198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041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马玲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35000元(柒万叁仟伍佰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23年,自2021年6月10日起至2044年6月9日止,由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累计逾期六期以上(由保证人长期垫付),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构成违约。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4年1月17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止到2024年5月8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691490.89元(陆拾玖万壹仟肆佰玖拾元捌角玖分)、利息2477.84元(贰仟肆佰柒拾柒元捌角肆分),本息合计693968.73元(陆拾玖万叁仟玖佰陆拾捌元柒角叁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4年5月9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500.00元(伍佰元整)。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七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公证处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7月10日
核实债务通知
王帅,男(654101197511270263)
新疆绿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1年6月4日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210043424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043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王帅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8万元(伍拾捌万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30年,自2021年6月10日起至2051年6月9日止,由保证人新疆绿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累计逾期六期以上(由保证人长期垫付),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构成违约。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4年4月29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止到2024年5月8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558621.41元(伍拾伍万捌仟陆佰贰拾壹元肆角壹分)、利息2001.73元(贰仟零壹元柒角叁分),本息合计560623.14元(伍拾陆万零陆佰贰拾叁元壹角肆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4年5月9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500.00元(伍佰元整)。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七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公证处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7月10日
热依木拉提: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热依木拉提保险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告知有关拍卖事宜,内容如下: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向我院申请,请求拍卖被执行人热依木拉提、阿依古丽共同共有的位于昌吉市90区1丘13栋2单元901室房产。我院决定对上述房产在网络询价价格 527674.33元基础上下浮10%以474906.9元为拍卖保留价进行网络拍卖,拍卖成功后,将从拍卖价值中扣除执行、评估、拍卖等相关费用;拍卖过程中若产生流拍、降价、以物抵债等法律风险和责任均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相应部分;如果由于任何一方的不配合行为导致拍卖无法进行,将由不配合的一方承担相应损失。本通知书自发出之日起,即视为送达。特此告知。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7月10日
标签:
最新更新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召开专题学习会议
- 新疆出台多层次资本市场重点培育企业资源库管理办法
- 新疆贸促会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建立诉调对接机制 助力新疆涉外商事纠纷化解
- 自治区党委常委会召开会议
- 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 不断提升国土空间治理水平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