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5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7-10
A+ | a吉木萨尔凹陷芦草沟组页岩油
J10031-吉179井区JHW17-41等
5口井产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公众参与第二次信息公示
我单位委托中勘冶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吉木萨尔凹陷芦草沟组页岩油J10031-吉179井区JHW17-41等5口井产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书(征求意见稿)》已编制完成,现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二次信息公示。公示材料如下: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的网络链接
http://www.xjhbcy.cn/blog/article/13682;
如需查阅纸质报告书可联系中勘冶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朱工,联系电话:0991-3745121。
二、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
本次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红旗农场的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及关心该项目建设的所有社会人士对本项目的意见和建议。
三、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http://www.xjhbcy.cn/blog/article/6257
四、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公众可以通过下载并填写公众意见表发送至环评单位邮箱,或以电话等形式对工程建设、环境影响及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建设单位联系人王工(0994-8368536),环评单位联系人朱巧丽(电话15099179669、邮箱250893302@qq.com)。
五、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本次公示公众信息反馈的时间由公示日期起10个工作日。
中国石油新疆油田分公司
吉庆油田作业区
2024年7月10日
昌吉市都衣佰汇服装店、吴剑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沙依巴克区奇台路李铃童装店与被告昌吉市都衣佰汇服装店、吴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4)新2301民初6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昌吉市都衣佰汇服装店、吴剑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沙依巴克区奇台路李铃童装店支付货款158474 元;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人,须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670元,公告费450元由被告昌吉市都衣佰汇服装店、吴剑峰负担(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所预交的费用在本案执行时,按判决书确定的数额由被告一并支付原告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7月10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阿依古力·阿不都热合曼(身份证:650108198205120027)
抵押人:沙德尔江·赛帕尔(身份证:650104197502030730)
我行于2019年11月26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阿依古力·阿不都热合曼,抵押人沙德尔江·赛帕尔签定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9004603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根据上述合同约定,2019年12月9日我行给借款人阿依古力·阿不都热合曼发放个人二手房贷款140000元,贷款期限为2019年12月9日起至2034年12月8日止。此笔借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2019)新乌米东证字第11462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人阿依古力·阿不都热合曼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阿依古力·阿不都热合曼,抵押人沙德尔江·赛帕尔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9004603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米东支行
2024年7月10日
核实债务通知
袁旭,男(411324199003023298)
张璐璐,女(653130199009190524):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于2014年12月29日签订了编号6502012014004806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为(2015)新证经字第237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5)新证经字第2378号补《补正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袁旭,抵押人张璐璐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壹佰万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240个月,自2015年1月9起至2035年1月8日止。由保证人袁子伟、崔雪霞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自2023年6月起未按期还款,现已逾期317天,已构成违约。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4年5月13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止到2024年5月19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726070.41元(柒拾贰万陆仟零柒拾元肆角壹分)、利息32916.6元(叁万贰仟玖佰壹拾陆元),本息合计758987.01元(柒拾伍万捌仟玖佰捌拾柒元零壹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4年5月20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500.00元(伍佰元整)。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七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公证处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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