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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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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刘培荣,男(652924197403200010)

  郁秀红,女(654222197509200589):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青年路支行于2009年7月10日签订了编号65105200900001069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65902200900004137号《抵押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09)新证经字第16132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刘培荣,抵押人郁秀红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青年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6万元(玖万陆仟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240个月,自2009年7月10日起至2029年7月9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自2022年7月起未按期还款,现已逾期582天,构成违约。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3年12月14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止到2024年1月15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46987.19元(肆万陆仟玖佰捌拾柒元壹角玖分)、利息3064.45元(叁仟零陆拾肆元肆角伍分),本息合计50051.64元(伍万零伍拾壹元陆角肆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4年1月16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500.00元(伍佰元整)。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七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公证处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7月10日

  核实债务通知

  赵正明,男(513621198111047535):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于20204年11月22日签订了编号65020120200139102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为(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19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赵正明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6万元(肆拾陆万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360个月,自2021年1月1起至2050年12月31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自2023年5月起未按期还款,现已逾期234天,已构成违约。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4年1月12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止到2024年1月18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446724.14元(肆拾肆万陆仟柒佰贰拾肆元壹角肆分)、利息13635.16元(壹万叁仟陆佰叁拾伍元壹角陆分),本息合计460359.3元(肆拾陆万零叁佰伍拾玖元叁角)。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4年1月19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500.00元(伍佰元整)。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七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公证处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7月10日

  黄爱军:

  本院受理原告新疆天富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黄爱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新2301民初23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黄爱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新疆天富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513130.5元;2.被告黄爱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新疆天富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利息38997.92元;3.驳回原告新疆天富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418元,由被告黄爱军承担9321元,由原告新疆天富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97元;公告费550元,由被告黄爱军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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