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门杀”伤人 同车3人共担责
分类:16版 今日看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7-10
A+ | a本报察布查尔讯(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李续群 通讯员 郭晶晶)“开门杀”轻则造成对方受伤,重则致残甚至死亡,“开门杀”中驾驶人以及开门者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2023年10月1日,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居民刘某甲驾驶同乘人员陈某所有的小型轿车,行至该县纳尔浑街路段停车位临时停车,后排乘车人刘某乙开车门时,与同向行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驾驶人董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刘某乙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后,董某将驾驶人刘某甲、乘车人刘某乙、车主陈某以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治疗费及各项损失共计4876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乙未认真观察后方是否有来车,贸然打开车门,应负侵权责任;刘某甲作为驾驶人员,未尽到注意提醒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陈某作为车主,应承担连带责任。董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费用共计39860.48元,刘某甲在董某住院期间已垫付医疗费11640元。
近日,法院判决,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董某37989.55元,不足部分1870.93元由3名被告承担。因刘某甲已垫付部分医疗费,故保险公司赔偿董某各项费用28220.48元,向刘某甲退还垫付的9769.07元。
该案判决后,原告、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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