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7-04
A+ | a吴浩南: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昌吉回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吴浩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由新疆昆仑旭鹏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做出的昆仑旭鹏价评字[2024]第087号评估报告书,评估报告的内容为:吴浩南名下位于昌吉市68区2丘20栋3单元6层602室、702室房产的评估价为445988元,3795元/平方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7月4日
伍姿颖: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高金鹏诉被执行人伍姿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告知有关拍卖事宜,内容如下:申请人高金鹏向我院申请,请求拍卖被执行人伍姿颖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青峰路297号雅山郡商住小区1栋底商住宅1单元1301室。我院决定对上述房产在网络询价830871元的基础上下浮10%以747783.9元为拍卖保留价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拍卖成功后,将从拍卖价值中扣除执行、评估、拍卖等相关费用;拍卖过程中若产生流拍、降价、以物抵债等法律风险和责任均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相应部分;如果由于任何一方的不配合行为导致拍卖无法进行,将由不配合的一方承担相应损失。本通知书自发出之日起,即视为送达。特此告知。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7月4日
王淞灏:
本院受理的原告韩英杰与被告王淞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新2301民初16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王淞灏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韩英杰110000元;2.被告王淞灏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以110000元为基数支付原告韩英杰自2023年6月1日至款项退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人,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00元,公告费550元,由被告王淞灏负担(本案受理费、公告费已由原告预交,所预交的费用在本案执行时,按判决书确定的数额由被告一并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吉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7月4日
严文梅: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昌吉映象奥特莱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严文梅、杨继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由中证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做出的中证(新疆鉴)估字 (2024)第0015号评估报告书,评估报告的内容为:严文梅名下位于昌吉市170区1丘9栋1-2 层商铺1室房产的评估价为1382748元,9014元/平方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7月4日
王德山:
本院受理的原告崔炳豪与被告王德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讼中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赁费本金76000 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3891元(76000元×0.0128×4个月,2023年11月18日至2024年4月2日止),合计:79891元;3.本案诉讼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8月28日10时30分在本院204办公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7月4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沙拉依丁·依马木艾山(身份证:653021199803130818)
抵押人:沙拉依丁·依马木艾山(身份证:653021199803130818)
我行于2023年6月26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沙拉依丁·依马木艾山签定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30079002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根据上述合同约定,2023年7月7日我行给借款人沙拉依丁·依马木艾山发放个人二手房贷款590000元,贷款期限为2023年7月7日起至2053年7月1日止。此笔借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诺公证处于2024年1月18日,作出(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309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人沙拉依丁·依马木艾山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沙拉依丁·依马木艾山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230079002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
2024年7月4日
公 告
吉罗德教育咨询(徐州)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周瑞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委定于2024年8月23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委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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