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分手后 索要“青春损失费” 法院:“青春损失费”于法无据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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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济良 绘

  相爱容易相处难,情侣闹分手,有些人会向对方索要“青春损失费”或“分手费”。由此产生的纠纷,法院会如何认定呢?日前,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审理这样一起案件。

  张强经朋友介绍认识李红后,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不久后二人租房同居生活。同居期间,他们一直筹划结婚事宜。为尽快买房结婚,张强出国务工,在一年半后攒够首付,回国与女友团聚。

  两人看中心仪的房子后,张强为表诚意,用女友李红的名义支付13万元首付款,贷款买下房子。买房后二人共同出资装修婚房,李红出资1万余元购买了家用电器。之后,二人搬进婚房共同生活。

  虽然二人共同生活期间,共同还房贷、以夫妻相称,但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去年,二人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大吵一架后决定“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婚房是张强出资购买的,李红同意过户返还,但张强应当补偿23万元的“青春损失费”。事后,张强后悔了,不仅拒绝支付“青春损失费”,还以同居期间其给李红支付的24万元现金是彩礼为由,将李红诉至法院,主张李红返还24万元。

  张强认为,二人没有登记结婚,故所谓的“离婚协议书”是无效的,与李红关于“青春损失费”的约定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不利于树立健康良好的社会风气,且根据男女平等的原则,自己也应享有主张“青春损失费”的权利。

  张强还主张,在二人未登记结婚的情况下,李红收到的24万元彩礼和那套婚房,应全部返还。但李红认为,对方所谓的24万元彩礼,是双方同居6年期间的共同支出,不应返还,且拒绝过户返还婚房。

  海陵区法院调查认为,张强所说的24万元彩礼中的7万元是还房贷的支出,17万元是二人共同装修以及共同生活期间的支出,并非彩礼,法院驳回该项诉求。张强主张案涉房屋是由其出资购买,李红当庭表示认可,张强以结婚为目的将房屋登记在李红名下,现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李红应当返还案涉房屋。情侣之间同居生活后,一方因分手索要“青春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也违背公平原则,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定李红将案涉房屋过户给张强,张强返还李红购买家电支出的1万余元。

  据7月3日《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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