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检察和解助劳动者获赔
分类:3版 今日要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7-04
A+ | a本报伊宁讯(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王晨 通讯员 张香英)近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就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监督案,在当事人“家门口”组织公开听证,邀请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等作为听证员参加,同时邀请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相关检察人员远程观摩听庭。
2011年,乔某某之夫苟某某入职某物资有限公司,驾驶公司车辆从事粉煤灰运输。2022年,苟某某在运输途中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身亡。其间,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随后,乔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苟某某与某物资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未予认可。乔某某将某物资有限公司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乔某某上诉,二审确认了苟某某与某物资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物资有限公司不服,申请检察监督。
检察官先后查阅一、二审案卷,多次听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意见和诉求,并查明,检察机关审查该案期间,某物资有限公司就苟某某的工伤认定已另行提起诉讼。
检察机关没有就案办案,而是深入了解该案深层次原因,反复梳理案件争议焦点,坚持以“不仅把案件办公正,更要把人心办暖和”为导向,从情、理、法角度提出意见建议。
为提升检察公信力,让群众少跑腿,伊犁州检察院在当事人乔某某居住地开展公开听证会。听证过程中,检察机关将“公开、亲历、兼听、说理”等要求贯穿全过程,通过公开审查、质证、辩论等环节,让当事人把事情说清楚、听证员把道理辩明白、检察官把法律讲透彻。
听证员评议一致认为,苟某某与某物资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申请检察监督的理由不成立,并详细说明评议意见理由,还就工伤死亡赔偿的金额和支付方式提出客观中立的和解建议。最终某物资有限公司接受了乔某某的诉求,将按照约定向乔某某支付80万元赔偿金,某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当场撤回监督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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