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7-03
A+ | a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
新疆华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张俊选(男,公民身份号码:652801195707150519)、魏华(女,公民身份号码:652801195308150562)、张峰(男,公民身份号码:652801197610301631)、张岩(男,公民身份号码:652801198210030531):
我行与借款人、抵押人新疆华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保证人张俊选、魏华、张峰、张岩于2021年9月4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2021年借字第010104号《企业固定资产借款合同》、2021年保字第010104号《担保合同》。
根据上述合同,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人民币壹亿贰仟零肆拾万元整(小写:120,400,000.00元),贷款期限共60个月,自2021年9月4日起至2026年9月3日止。我行于2021年9月16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壹亿贰仟零肆拾万元整(小写:120,400,000.00元)。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为此,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出具了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7823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上述合同签订后,借款人未能按照编号:2021年借字第010104号《企业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第10.2.4款及31.1.3款约定的时间、金额、币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截至2024年6月25日,借款人连续2期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利息、本息人民币合计金额111,563,839.93元(其中本金人民币:99,031,314.42元;利息人民币12,532,525.51元)。鉴于借款人的违约行为,现我行依据编号:2021年借字第010104号《企业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第12.3款及13.2、13.4款的规定,宣布该合同项下的所有贷款立即到期并宣布解除本合同。否则,我行将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向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通知自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7月3日
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
新疆华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张俊选(男,公民身份号码:652801195707150519)、魏华(女,公民身份号码:652801195308150562)、张峰(男,公民身份号码:652801197610301631)、张岩(男,公民身份号码:652801198210030531):
我行与借款人、抵押人新疆华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保证人张俊选、魏华、张峰、张岩于2021年9月4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2021年借字第010103号《企业固定资产借款合同》、2021年保字第010103号《担保合同》。
根据上述合同,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人民币贰亿壹仟伍佰万元整(小写:215,000,000.00元),贷款期限共60个月,自2021年9月4日起至2026年9月3日止。我行于2021年9月16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壹亿玖仟陆佰万元整(小写:196,000,000.00元);于2021年10月27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玖佰万元整(小写:9,000,000.00元);于2021年12月8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肆佰伍拾万元整(小写:4,500,000.00元);于2022年1月27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贰佰万元整(小写:2,000,000.00元),截至2024年6月25日,我行向借款人共计发放贷款人民币贰亿壹仟壹佰伍拾万元整(小写211,500,000.00元)。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为此,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出具了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7824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上述合同签订后,借款人未能按照编号:2021年借字第010103号《企业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第10.2.4款及31.1.3款约定的时间、金额、币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截至2024年6月25日,借款人连续2期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利息、本息人民币合计金额238,455,974.39元(其中本金人民币:211,500,000.00;利息人民币26,955,974.39元)。鉴于借款人的违约行为,现我行依据编号:2021年借字第010103号《企业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第12.3款及13.2、13.4款的规定,宣布该合同项下的所有贷款立即到期并宣布解除本合同。否则,我行将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向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通知自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7月3日
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
新疆华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新疆聚源荣泰实业有限公司、张俊选(男,公民身份号码:652801195707150519)、魏华(女,公民身份号码:652801195308150562)、张峰(男,公民身份号码:652801197610301631)、张岩(男,公民身份号码:652801198210030531)、高先军(男,公民身份号码:510602198006246434)、张菁柳(女,公民身份号码:654223198204221224):
我行与借款人、抵押人新疆华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抵押人新疆聚源荣泰实业有限公司、高先军、张菁柳、保证人张俊选、魏华、张峰、张岩于2021年12月2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2021年借字第010105号《企业固定资产借款合同》、2021年保字第010105号《担保合同》。
根据上述合同,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人民币肆亿壹仟伍佰万元整(小写:415,000,000.00元),贷款期限共60个月,自2021年12月27日起至2026年12月26日止。我行于2021年12月30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肆亿零陆拾柒万元整(小写:400,670,000.00元);于2022年5月13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壹仟零叁拾万元整(小写:10,300,000.00元),截至2024年6月25日,我行向借款人共计发放贷款人民币肆亿壹仟零玖拾柒万元整(小写:410,970,000.00元)。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为此,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出具了编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236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上述合同签订后,借款人未能按照编号:2021年借字第010105号《企业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第10.2.4款及31.1.3款约定的时间、金额、币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截至2024年6月25日,借款人连续2期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利息、本息人民币合计金额453,822,547.49元(其中本金人民币:403,120,300.00元;利息人民币50,702,247.49元)。鉴于借款人的违约行为,现我行依据编号:2021年借字第010105号《企业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第12.3款及13.2、13.4款的规定,宣布该合同项下的所有贷款立即到期并宣布解除本合同。否则,我行将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向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通知自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7月3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751号
借款人(抵押人):宋丽娟、朱国春
保证人:新疆华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北京路支行)与借款人(抵押人)宋丽娟、朱国春及保证人新疆华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5日签订了编号:L-HY-2013-877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借款人民币274000元,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3)新乌证内经字第023944号。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向我处申请称:因借款人(抵押人)未按时足额还款,已违约。贷款人(抵押权人)已于2024年4月19日向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发出《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抵押人)于《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截至2024年6月3日,借款人(抵押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尚欠贷款人(抵押权人)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50168.64元、利息人民币13407.52元、罚息人民币4390.75元。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息,并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24年6月4日起至上述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公证费人民币500元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其他费用。同时要求保证人新疆华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人:何虹
电话:0991-2830468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7月3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782号
借款人(抵押人):汪文超、孙谊冰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支行)与借款人(抵押人)汪文超、孙谊冰于2009年6月14日签订了编号:LY0120090564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借款人民币625000元,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09)新乌证内经字第010468号。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向我处申请称:因借款人(抵押人)未按时足额还款,已违约。贷款人(抵押权人)已于2024年4月22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发出《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抵押人)于《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截至2024年4月29日,借款人(抵押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尚欠贷款人(抵押权人)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10257.89元、利息人民币3706.81元、罚息人民币4421.26元。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息,并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24年4月30日起至上述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公证费人民币500元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其他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人:何虹
电话:0991-2830468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7月3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783号
借款人(抵押人):薛万军、丁瑞林
保证人:新疆亚中物流商务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支行)与借款人(抵押人)薛万军、丁瑞林及保证人新疆亚中物流商务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10月19日签订了编号:LY-01-2009-1012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借款人民币180000元,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09)新乌证内经字第019152号。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向我处申请称:因借款人(抵押人)未按时足额还款,已违约,贷款人(抵押权人)已于2024年4月22日向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发出《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在《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截至2024年4月29日,借款人(抵押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尚欠贷款人(抵押权人)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83501.50元、利息人民币4319.89元、罚息人民币1019.70元。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息,并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24年4月30日起至上述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公证费人民币500元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其他费用。同时要求保证人新疆亚中物流商务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人:何虹
电话:0991-2830468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7月3日
标签:
最新更新
- 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 不断提升国土空间治理水平
- 街道帮9家酒店和28家企业“建群” 平台搭起来 生意做起来
- 新疆多项体验入选全国文旅新玩法
- 新疆出台肉羊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
- 新疆发布2026年清明节文明祭扫倡议书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