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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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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克拉玛依市城投油砂矿勘探有限

  责任公司富城能源油砂矿50万

  吨/年产能开发工程环境影响评

  价公众参与第二次信息公示

  克拉玛依市城投油砂矿勘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中勘冶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克拉玛依市城投油砂矿勘探有限责任公司富城能源油砂矿50万吨/年产能开发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已编制完成,现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二次公示。公示材料如下: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的网络链接

  http://www.xjhbcy.cn/blog/article/13615;如需查阅纸质报告书可联系中勘冶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冯莉,联系电话:0991-3745121。

  二、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

  本次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为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内的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及关心该项目建设的所有社会人士对本项目的意见和建议。

  三、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http://www.xjhbcy.cn/blog/article/6257

  四、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公众可以通过下载并填写公众意见表发送至环评单位邮箱,或以电话等形式对工程建设、环境影响及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建设单位联系人唐文军(18728405241),环评单位联系人冯莉(电话0991-3745121、邮箱592523198@qq.com)。

  五、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本次公示公众信息反馈时间由公示日期起至10个工作日。

  克拉玛依市城投油砂矿

  勘探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7月2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马海瑞(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9511083215)

  你与贷款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支行于2020年12月23日签订了合同编号:65009397120120359343号的《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2641号。

  因你未按上述《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债权人(抵押权人)要求你结清上述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现债权人(抵押权人)依据上述合同称你截止至2024年5月21日仍欠贷款本金人民币473247.37元,利息人民币14524.32元,罚息142.06元,合计人民币487913.75元。另要求你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4年5月22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的利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

  电话:0991-2826901;

  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7月2日

  核实债务通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罗有秀,女,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8101232920。

  被执行抵押物:米东区稻香南路1260号13栋5层1单元501【房屋所有权证号:乌房权证米东区字第2013322239号,他项权利证书号:乌房他证米东区字第2013309827号】

  贷款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支行于2013年2月18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罗有秀签订了650101113031739314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3)米证字第010976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支行借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借款期限180个月。现贷款人称借款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未能按期如数向贷款人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截止2024年6月13日,借款人罗有秀尚欠借款本金60344.35元,逾期利息及罚息1193.14元,以及截止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现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借款人、担保人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债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疑义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个自然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借款人、担保人承担。

  联系人:刘楠

  电话:0991-3351204

  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739号

  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2024年7月2日

  股东会通知

  全体股东:定于2024年7月18日,在乌鲁木齐市新医路165号汇文大厦9楼会议室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内容:准备公司注销,成立清算组等事宜。望全体股东准时参会,逾期视为放弃股东权益。联系人:辛东,联系电话18016895317,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医路165号汇文大厦9楼。

  乌鲁木齐大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202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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