隧道内撞到无主犬致车受损 高速公路公司赔偿一半损失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6-28
A+ | a私家车在高速公路上撞到无主犬导致车辆受损,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日前,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酌定高速公路公司按车主经济损失的50%承担赔偿责任。
2023年3月,钟某驾车途经上蛟高速某隧道时,碰撞横穿隧道的黄狗,黄狗被当场撞死,钟某的车前保险杠等部件受损。报警后,交警部门认定本起事故属于道路交通意外事故,钟某无责。钟某为此支付拖车施救费630元、修理费8315元。为挽回损失,钟某将该高速路段的经营管理者诉至上杭县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按照安全保障义务要求,高速公司有保持案涉路段的良好技术状态,提供高效、安全的运行环境的责任。案涉路段出现无主犬的事实,足以证明管理人在高速公路维护、管理上存在瑕疵,对导致钟某的汽车受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按生活常识分析,高速公路有犬只进入,不会瞬间出现在机动车近前,若驾驶人高度注意行车安全,保持对视线范围内路况的充分观察,尽早发现道路异常情况,以较为安全的方式做出应对处理,应可减轻事故损害甚至避免事故发生。据此,法院酌定高速公路公司承担钟某损失50%的赔偿责任,即4472.5元。 据6月27日中国法院网
标签:
最新更新
- 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 不断提升国土空间治理水平
- 街道帮9家酒店和28家企业“建群” 平台搭起来 生意做起来
- 新疆多项体验入选全国文旅新玩法
- 新疆出台肉羊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
- 新疆发布2026年清明节文明祭扫倡议书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