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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6-28
A+ | a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马贵清,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7802190812
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李婉琪,女,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8904151025
你们与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0年1月14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001201910067013060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中信证内经字第1129号;于2022年8月2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001201910067013060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协议之补充/变更合同》,并经本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9446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430000元,借款期限10年。根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相关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商业用房抵押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4年2月4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326299.52元、逾期利息11250.96元、罚息493.15元,本息合计338043.63元(贷款利息、罚息计算至2024年2月4日);偿付自2024年2月5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被执行人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1.75×迟延履行天数,一般债务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为准;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庄涛、公证员助理苏芮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西门)
联系人:庄涛
电话:0991-2838957、1307990291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6月28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马贵清,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7802190812
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李婉琪,女,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8904151025
你们与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0年1月14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001201910067213060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中信证内经字第1131号;于2022年8月2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001201910067213060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协议之补充/变更合同》,并经本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9447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430000元,借款期限10年。根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相关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商业用房抵押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4年2月4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242464.51元、逾期利息8364.05元、罚息364.28元,本息合计251192.84元(贷款利息、罚息计算至2024年2月4日);偿付自2024年2月5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被执行人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1.75×迟延履行天数,一般债务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为准;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庄涛、公证员助理苏芮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西门)
联系人:庄涛
电话:0991-2838957、1307990291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6月28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马贵清,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7802190812
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李婉琪,女,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8904151025
你们与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0年1月14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001201910067313060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中信证内经字第1132号;于2022年8月2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001201910067313060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协议之补充/变更合同》,并经本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9444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740000元,借款期限10年。根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相关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商业用房抵押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4年2月4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605434.72元、逾期利息54212.25元、罚息6136.1元,本息合计665783.07元(贷款利息、罚息计算至2024年2月4日);偿付自2024年2月5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被执行人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1.75×迟延履行天数,一般债务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为准;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庄涛、公证员助理苏芮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西门)
联系人:庄涛
电话:0991-2838957、1307990291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6月28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马贵清,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7802190812
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李婉琪,女,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8904151025
你们与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0年1月14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001201910067113060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中信证内经字第1130号;于2022年8月2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001201910067113060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协议之补充/变更合同》,并经本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9442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260000元,借款期限10年。根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相关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商业用房抵押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4年2月4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196849.49元、逾期利息6792.1元、罚息294.89元,本息合计203936.48元(贷款利息、罚息计算至2024年2月4日);偿付自2024年2月5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被执行人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1.75×迟延履行天数,一般债务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为准;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庄涛、公证员助理苏芮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西门)
联系人:庄涛
电话:0991-2838957、1307990291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6月28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22号
借款人(抵押人):白洁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12月4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白洁、保证人新疆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6007201410107413030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4)新乌证内经字第027445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4年12月9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340000元,期限3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4月18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87013.85元、利息人民币2585.82元、罚息人民币29.26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4年1月15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4年1月16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存在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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