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1小时开早会,拒绝参加就开除? 法院:有变相强迫员工加班之嫌,判赔16万余元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6-28
A+ | a身在职场,总绕不过“加班”话题。但是,你听说过,公司每天提前1小时开晨会,员工不参加就被开除的事情吗?
2016年11月7日,顾先生入职苏州某公司,岗位为项目工程师。2019年12月16日,顾先生参加公司《员工守则》培训。《员工守则》里明确注明:公司上午工作时间为8:30至12:00。
2022年9月5日,公司部门负责人微信通知顾先生次日7:30开会,顾先生告知负责人家中有事,无法提前到公司。2022年9月6日至9日,顾先生按照要求,于每日上午早会时间点前,将数据统计表通过微信发送给负责人。2022年9月14日,公司以顾先生多次拒参加早会,按照《员工守则》中“拒绝接受上司合理、合法的指令,或拒绝分配的工作”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无奈之下,顾先生向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因案件未能在法定期限60天内作出裁决,仲裁委员会决定终结案件审理。顾先生遂向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应依法履行各自义务,用人单位也应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根据公司制度规定,上午上班时间为8:30,而公司负责人通知早会时间为7:30,顾先生在接到通知后及时向公司反馈家中具体情况,并明确表示无法参加早会,并按照公司要求将工作数据在早会前发送给负责人。鉴于公司通知开早会时间有悖于《员工守则》规定的工作时间,有变相强迫员工加班之嫌。顾先生根据家庭情况,拒绝参加公司负责人通知的不合理的变相加班早会,不能认定为违反《员工守则》相关规定。
综合以上分析,公司解除顾先生的劳动合同于法无据,应支付相应赔偿金。根据顾先生在公司内的工作年限及离职前平均工资水平计算,公司应支付顾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3904.4元。
一审宣判后,公司提起上诉。近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认为一审法院对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及支付赔偿金的认定并无不当,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6月18日《江苏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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