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外地数月回来发现心爱的“小电驴”坏了 到底是不是物业公司擅自移动造成的?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6-27
A+ | a3月18日,家住上海市金山区石化街道的小孙从外地回家,发现原本停放在小区地下车库的电瓶车被物业公司擅自移位,且电瓶车因电子系统失灵无法正常启动。小孙认为是物业公司强制移动造成电瓶车故障,便向物业公司提出索赔,遭到拒绝。小孙随即向所在小区居委会求助,居委会委派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员了解到,小孙是该小区居民,前段时间在外地居住数月,因此将新购买的一辆电瓶车长期停放在该小区的地下车库。纠纷发生时,物业公司正对地下车库进行消防安全整治,其间,对一处存在安全隐患的停车区域进行清理,且事先张贴了“整治通知”,但因小孙半年前已在外地,未能及时看到相关信息,从而导致物业公司在未经小孙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移动了停放在此区域的电瓶车。
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小孙认为是物业公司未经允许擅自移动电瓶车导致车辆受损,而物业公司认为,小孙“违规”停放电瓶车在先,且无证据表明电瓶车损坏一定是物业公司移动车辆所造成。
调解员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诉求后,三方一起前往涉事地下车库勘查,查看了电瓶车的现状,并收集了相关证据。
第一次调解时,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调解员解释,一方面,物业公司对地下车库进行消防安全整治过程中,尽管提前张贴了通知,但未能充分采取有效举措确保每一位电瓶车车主都能看到该通知,未尽到告知义务,此后擅自移动小孙的电瓶车,因此存在一定责任;另一方面,小孙的电瓶车停放在地下车库长达数月,虽然进行了移位,但也可能存在受潮等其他因素造成故障损坏,因此也应根据事实承担一定责任。
鉴于此,调解员建议小孙先对受损的电瓶车进行检查,查明故障原因,明确维修金额,双方再进行协商。经过调解员的阐述,双方同意先对小孙的电瓶车进行检查和定损。
3月20日,调解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第二次调解。小孙出具了电瓶车经销商的检修结果,该电瓶车故障原因是车辆在电子系统锁定状态下强制移动造成电脑板损坏,维修需要300元。
经调解,小孙与物业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物业公司支付小孙电瓶车维修费用3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6月25日《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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