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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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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551号
借款人(抵押人):丛建国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12月23日与借款人(抵押人)丛建国、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60072016103579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02928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7年1月3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250000元,期限15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4年3月19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60515.85元,利息人民币3992.82元、罚息人民币106.72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4年4月23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4年4月24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6月27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马贵清,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7802190812
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李婉琪,女,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8904151025
你们与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0年1月14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001201910066713060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中信证内经字第1127号;于2022年8月2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001201910066713060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协议之补充/变更合同》,并经本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9445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860000元,借款期限10年。根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相关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商业用房抵押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4年2月4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710075.06元,逾期利息74372.3元、罚息7836.36元,贷款本息合计792283.72元(贷款利息、罚息计算至2024年2月4日);偿付自2024年2月5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被执行人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1.75×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庄涛、公证员助理苏芮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西门)
联系人:庄涛
电话:0991-2838957、1307990291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6月27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赵志远,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6904180032
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李霞,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7402050726
你们与贷款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1年12月6日签订了并经本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编号为平银(乌鲁木齐分行)个循抵字(2021)第(RL20211203001383)号的《个人循环授信额度合同(含最高额抵押条款)》,借款人、抵押人及其抵押物共有人出具了《承诺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5765号]。
贷款人共发放2笔贷款:第一笔贷款于2021年12月14日发放贷款本金叁拾万元整;第二笔贷款于2022年1月20日发放贷款本金肆万捌仟元整。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赵志远、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李霞已连续五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4年5月7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第一笔贷款本金285000元、利息12205.06元、罚息1010.81元、复利499.11元、本息合计:298714.98元;第二笔贷款本金45600元、利息1312.11元、罚息84.13元,复利32.43元,本息合计47028.67元,以上两笔贷款本息合计:345743.65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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