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6-26
A+ | a债务核实通知书
被核实人:田海峰
你于2023年10月9日与债权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中山北路支行签订贷款合同,贷款金额40万,期限12个月,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现债权人称借款人累计违约26天。截至2024年6月4日,逾期本息合计401917.09元。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处特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债务履行情况及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我处书面提出。如超过7日未提出异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及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哈密市伊州区复兴路营丰超市三楼哈密市正信公证处
联系人:朱娇娇
电话:0902-7191027
哈密市正信公证处
2024年6月26日
张振川:
原告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振川金安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7日立案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转程裁定。原告在诉状中要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付截至2024年1月10日前的借款本金44395.21元及利息1921.7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4年1月11日至实际偿还借款之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的1.5倍,11.25‰);3本案所有的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告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7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6月26日
景军红:
原告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景军红、江怀斌、昌吉市合创众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日立案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转程裁定。原告在诉状中要求判令:1.判令被告景军红向原告偿付截至2024年2月21日前的借款本金12667.7元及利息260.26元;2.判令被告景军红向原告支付自2024年2月22日至实际偿还借款之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7.5‰);3.判令原告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对登记在被告昌吉市合创众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车辆,机动车登记证号650004209050、车牌号新BB9J15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昌吉市合创众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江怀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所有的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告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1时30分在本院7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6月26日
新疆鸿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4)新23执异17号利害关系人周秀媛与申请执行人昌吉市万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新疆鸿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文生、范志玉、新疆鸿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 (2024)新23执异1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新23执198号之二执行裁定中对位于昌吉市54区3丘14栋2单元1004室(产权证号为昌市房00197766号)房产的以物抵债行为。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6月26日
范连成: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小英与被告范连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讼中要求:1.被告偿还12000元,被告支付利息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暂计到2024年2月18日欠付利息23230元(以12000元为基数,自2010年 4月 22日起按年利率13.8%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3.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法律咨询服务费2050元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8月5日10时30分在本院206办公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6月26日
崔艳才、崔琳: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何建江与被执行人崔艳才、崔明香、韩丛银、崔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告知有关拍卖事宜,内容如下:申请人何建江向我院申请,请求拍卖被执行人崔艳才登记在妻子梁新苗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常州街111号新天润国际社区二期19栋1至2层5单元102室房产。我院决定对上述房产以评估价价格1659106元为拍卖保留价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拍卖成功后,将从拍卖价值中扣除执行、评估、拍卖等相关费用;拍卖过程中若产生流拍、降价、以物抵债等法律风险和责任均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相应部分;如果由于任何一方的不配合行为导致拍卖无法进行,将由不配合的一方承担相应损失。本通知书自发出之日起,即视为送达。特此告知。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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