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6-26
A+ | a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539号
借款人(受信人):吕庆伟
共同还款人:徐彬雅
贷款人(授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3月14日与借款人(受信人)吕庆伟、共同还款人徐彬雅签订了编号60082017100125号《个人消贷易授信额度及支用借款合同》。借款人(受信人)、共同还款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05557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在授信金额为人民币200000元的额度下,分别于2017年3月19日、2017年3月20日、2020年3月4日以刷卡消费的方式循环支用,期限均为10年。
贷款人(授信人)称:借款人(受信人)、共同还款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授信人)于2024年3月5日向借款人(受信人)、共同还款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消贷易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授信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10971.69元、利息人民币10346.22元、罚息人民币1331.66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4年3月19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4年3月20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6月26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519号
借款人(抵押人):吕玉刚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贾培霞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8月30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吕玉刚、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贾培霞、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60072016102262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28804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8月31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148000元,期限1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10月17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49496.42元、利息人民币1159.63元、罚息人民币143.18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4年4月21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4年4月22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6月26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520号
借款人(抵押人):吕玉刚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贾培霞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8月30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吕玉刚、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贾培霞、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60072016102263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28803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8月31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148000元,期限1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10月17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47868.8元、利息人民币968.74元、罚息人民币35.44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4年4月21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4年4月22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6月26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罗森,男,1988年8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8808112833
你与贷款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2年5月10日签订了并经本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编号为平银(乌鲁木齐分行)个循抵字(2022)第RL20220429206729号的《个人循环授信额度合同(含最高额抵押条款)》,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承诺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2633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罗森已连续四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4年5月7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413000元、利息6898.79元、罚息631.34元、复利134.47元,本息合计420664.6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6月26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雷世萍,女,1955年10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001195510212120
保证人:李淑梅,女,1980年1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800109902X
你们与贷款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2年1月12日签订了并经本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编号为平银(乌鲁木齐分行)个循抵字(2022)第(RL20220111008585)号的《个人循环授信额度合同(含最高额抵押条款)》、编号为平银(乌鲁木齐分行)额保字(2022)第(RL20220111008585)号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409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雷世萍,保证人李淑梅已连续四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4年5月7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248166.52元、利息4345.29元、罚息89.81元、复利65.46元,本息合计252667.08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6月26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高凌伟,男,1975年1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7501235335
保证人、抵押物共有人:张雪蔹,女,1985年5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8505132028
你们与贷款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2年12月28日签订了并经本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编号为平银(乌鲁木齐分行)个循抵字(2022)第(RL20221227025743)号的《个人循环授信额度合同(含最高额抵押条款)》、编号为平银(乌鲁木齐分行)额保字(2022)第(RL20221227025743)号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抵押物共有人出具了《承诺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0999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高凌伟,保证人、抵押物共有人张雪蔹已连续五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4年5月7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578679.72元、利息12138.9元、罚息832.05元、复利173.31元,本息合计591823.98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6月26日
标签:
最新更新
- 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 不断提升国土空间治理水平
- 街道帮9家酒店和28家企业“建群” 平台搭起来 生意做起来
- 新疆多项体验入选全国文旅新玩法
- 新疆出台肉羊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
- 新疆发布2026年清明节文明祭扫倡议书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