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司机避让摔倒女子致乘客受伤,谁之过?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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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女子骑电瓶车时摔倒不慎进入机动车道,公交车为避免撞上女子急踩刹车,导致车上乘客受伤,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追偿权纠纷案。

  2021年12月,陆女士骑着电瓶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当时天色昏暗,陆女士一不小心撞上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之间的隔离固定物,连人带车摔入机动车道内。

  此时,一辆公交车正行驶在机动车道内,为了避让陆女士,公交车司机杨先生立刻采取了紧急刹车措施。由于刹车过急,致使车上的乘客方女士摔倒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陆女士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司机杨先生无责任。

  2022年11月,方女士把公交公司起诉至一审法院,主张她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产生损失,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没有保障她的安全,应承担相应责任。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公交公司赔偿方女士各项损失合计14.5万余元。公交公司根据生效判决对方女士进行了赔偿。

  后公交公司将陆女士起诉至一审法院,认为陆女士骑行非机动车操作不当,造成公交车上乘客受伤,并且导致公交公司财产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陆女士赔偿公交公司财产损失14.5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陆女士为非机动车一方,公交公司为机动车一方,虽然陆女士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是因为她操作不当导致的,而非故意追求发生交通事故这一后果,故对公交公司要求适用民法典一般侵权责任的规定追究陆女士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公交公司不服,向上海第一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中,公交公司提交了事发时的相关视频,认为司机采取紧急刹车措施是为了避让陆女士,该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公交公司认为,倘若作为引起事故发生的一方,只要是骑行非机动车,无论责任大小,都无需赔偿任何损失的话,对机动车一方来说显失公平。另外,公交公司表示自愿减少应赔金额1万元,减轻陆女士的赔偿负担。

  法官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公交车司机的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本案中,杨先生为了避免陆女士的人身、财产受损,第一时间采取紧急刹车措施。在当时的情况下,如果杨先生稍有犹豫或不采取紧急刹车措施,陆女士的人身、财产必然会受到严重损害,甚至还可能造成其他衍生的人身及财产损害。虽然最终导致司机、乘客轻微受伤,但是该损害并不必然发生,且理应小于陆女士可能遭受的人身、财产损害。

  法官认为,考虑到杨先生是为了保护陆女士的人身、财产免受损害,对于保护他人的行为不能过于苛责,因此根据实际情况判断,认定杨先生的行为没有超出合理性,紧急制动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避险措施,具有紧迫性及正当性,也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公交公司也依合同关系向乘客进行了赔偿,现向陆女士提出权利主张并无不当。

  最终,上海第一中级法院改判陆女士支付公交公司13.5万余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危险有时来自人的行为,有时来自自然原因。不管危险来源于哪儿,紧急避险人避让风险、排除危险的行为都有其正当性、合法性。

  据6月25日《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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