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未拴绳被车撞 主人担主责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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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龚彦晨

  通讯员 古丽米热·阿布力孜

  2023年8月,肖某停车时,不慎将在停车位玩耍的宠物狗撞伤。交管部门调查后认为,此次事故中肖某和宠物狗主人阿某均有过错。

  之后,阿某为治疗宠物狗花费9805元,还因此耽误了工作。阿某找到肖某,要求其承担部分治疗费用,遭拒绝。多次协商未果,今年3月,阿某将肖某和肖某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治疗费、误工费等2万余元。

  庭审中,肖某辩称,事故发生于凌晨,阿某的狗没有拴绳,责任应由阿某承担;某保险公司认为,事故虽发生在肖某车辆交强险保险期内,但是该涉案车辆没有过错,因此拒绝赔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点在于交通事故中责任的认定。

  根据《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携带犬只外出应当为犬只束牵引带。而事发时,阿某未对宠物狗进行牵束,放任其在停车位玩耍,且在车辆开来时,未对宠物狗加以管束,疏忽大意,其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阿某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肖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未保证安全驾驶,见后方有犬只出没,未尽到必要的谨慎驾驶义务,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院认为,从法律意义上说,狗属于民事权利客体,具有非人格性,属于狗主人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肖某撞伤宠物狗造成阿某的财产损失,应承担部分治疗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某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阿某的财产损失。其余部分由阿某自行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肖某赔付阿某财产损失3122元,某保险公司赔付阿某财产损失2000元,驳回阿某的其他诉求。

  法官有话说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饲养者对宠物狗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权利,车辆与宠物狗在道路上发生碰撞,造成宠物狗伤亡,致使财产权利人财产受损,所以宠物狗受伤产生的医疗费用属于财产损失范围,但对于饲养者所主张的误工费、精神损失费、营养费和饲养费等,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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