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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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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书

  债务人、抵押人:严国仁(公民身份号码:512535197202283899),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喀什东路安装公司

  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严国仁(公民身份号码:512535197202283899)及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华与贷款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1月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个人购房按揭贷款担保及回购协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5)新乌证内字第38877号]。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到2024年3月2日,债务人尚欠借款本金:181298.28元,利息:9566.27元,罚息:46.69元,合计:190911.24元(大写:壹拾玖万零玖佰壹拾壹元贰角肆分)未偿还。

  现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以债务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见本通知5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联系电话:0991-2825790、13899975717李天军;0991-2825790、13999890370 古丽迪娅尔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6月25日

  赵燕燕: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新疆兰世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昌吉市旭海彦海鲜水产中心、昌吉市冻力鲜品商贸有限公司、赵燕燕、孙垒垒、司法调解协议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告知有关拍卖事宜,内容如下:申请执行人新疆兰世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请求拍卖被执行人赵燕燕名下位于昌吉市46区3丘21栋1单元12层1201室房产。我院决定对上述房产在网络询价价格494425元基础上下浮10%以444982.5元为拍卖保留价进行网络拍卖,拍卖成功后,将从拍卖价值中扣除执行、评估、拍卖等相关费用;拍卖过程中若产生流拍、降价、以物抵债等法律风险和责任均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相应部分;如果由于任何一方的不配合行为导致拍卖无法进行,将由不配合的一方承揽相应损失。本通知书自发出之日起,即视为送达。特此告知。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6月25日

  努尔都曼·木哈太:

  本院受理原告尕英兵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 (2024)新2323民初762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努尔都曼·木哈太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原告尕英兵货款65000元,并以65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1日至实际付清为止按 3.45%/年计算的利息;2.驳回原告尕英兵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2024年6月25日

  阿那尔古丽:

  本院受理原告黄治宾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新2323民初785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阿那尔古丽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原告黄治宾货款3800元及违约金1140元,合计494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2024年6月25日

  甘荣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晓刚与被告李勇兴、甘荣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向你公告送达 (2024)新2301民初6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1.被告李勇兴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吴晓刚偿还借款210000元;2.被告李勇兴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吴晓刚支付利息7245元;3.被告李勇兴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吴晓刚支付保全费1657元、律师费10000元公告费550元;4.被告李勇兴承担以借款210000元为基数,按LPR计算自2023年12月14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5.被告甘荣红对被告李勇兴的上述款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6月25日

  新疆鑫砖佳陶瓷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新疆华建陶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鑫砖佳陶瓷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由新疆金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新金评报字(2024)第65号评估报告书,评估报告的内容为:新疆鑫砖佳陶瓷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瓷砖的评估价为2828140元,共计935798 片。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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