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爬窗进屋施工死亡 业主、包工头拒绝担责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6-25

A+  |  a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滑洁 赵鹏

  装修施工现场,工人发生意外,业主和安排装修的包工头对工人的伤亡是否承担责任?

  2022年7月,乌鲁木齐市居民朱某在水磨沟区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别墅。准备装修时,朱某发现3堵墙体得先拆除。到哪找拆墙工人?经打听,他得知张某在该小区承包了装修工程。

  “你们能拆墙吗?”朱某找到张某,简单沟通后,带着张某及其朋友胡某到别墅实地查看,张某答应找工人拆墙。

  “听说陶某可以拆墙。”胡某向张某推荐了陶某。次日,因朱某没有留别墅钥匙,张某便带着陶某及其妻子孙某爬窗进入别墅施工。

  中午时分,张某和胡某出去吃饭时,意外发生了。陶某拆墙时,轰然倒塌的墙体砸向陶某,最终,陶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关于赔偿问题,孙某与朱某、张某、胡某多次沟通无果。

  孙某认为,事故是由于朱某、张某、胡某未交代该别墅墙体的结构等重要信息造成的。

  但朱某等3人均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朱某称,他还在询价过程中,双方并没有确定相关事宜,不知道张某等人是怎么进入别墅的,张某等人属于非法闯入;张某称,陶某是胡某介绍的,之前并不认识陶某,双方不存在雇佣关系,事发是个意外;胡某称,他与此事没有任何利益关系,只是介绍陶某来拆墙,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各方僵持不下,2023年9月,孙某将朱某等3人诉至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3人承担陶某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朱某、张某、胡某及陶某之间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合同,只有几方的陈述。

  其中,张某及胡某均提到,事发前一天,朱某告知张某次日可以从窗户进入别墅施工。两人的陈述可以相互印证证实,朱某对有工人来拆除墙体是明知并且允许的。法院认为,朱某是陶某拆除墙体最终受益人,拆墙的工钱也由其承担,朱某作为业主,具有告知工人墙体结构的义务,故朱某对事故发生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那么,张某需要担责吗?因各方对拆除墙体的工钱说法不一致,法院无法判定张某是否从中获利,也无法判断张某是否从朱某处承包了拆除墙体的工作,进而无法认定张某与朱某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但法院认为,陶某及孙某是按照张某的指示拆除墙体,关于工钱的相关事宜也是张某与陶某商谈,故张某对拆墙时的安全应当尽到提示义务。张某不仅没有告知陶某拆墙注意事项,对陶某可能存在的错误操作也没有制止,因此张某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责任。

  作为介绍人的胡某要承担责任吗?法院认为,从几方的陈述可以证实,胡某是在张某的要求下帮其找拆墙的工人,且未与朱某及陶某商谈过拆墙工钱给付事宜,故不承担责任。

  作为受害人,陶某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法院认为,从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的照片可以看出,陶某拆墙时,可能存在错误操作即从墙体的底部开始拆除,故陶某自身也负有一定责任。

  最终,法院依据各方过错程度及原因,确认各方承担责任的比例:朱某35%、张某35%、陶某30%,即朱某、张某分别赔偿孙某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35.36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标签:

最新更新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