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6-24

A+  |  a

  通 知

  被申请执行人:艾比拜·买买提、穆太力普·库尔班

  本处依据债权人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在依法履行核实债务程序后,于2024年6月3日签发了《公证书》(2024)新乌诚信证内字第5837号执行证书,执行证书主要内容:被申请执行人艾比拜·买买提(公民身份号码:65010119860316002X)、穆太力普·库尔班(公民身份号码:653121198306070659),据债权人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核算,截至2024年4月8日,执行标的:当金本金人民币:200000元整;利息:3340元(计算过程:(200000元×0.3%)/30天×167天=3340元;利息计算期限:自2023年10月25日至2024年4月8日);综合费用:16700元(计算过程:(200000元×1.5%)/30天×167天=16700元;综合费用计算期限:自2023年10月25日至2024年4月8日);公证费500元(债权人已预交);合计人民币220540元整。自2024年4月9日起至实现全部债权之日期间的债务人应偿还的与上述欠款有关的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未清偿的本金×0.3%(月息)÷30×实际逾期天数}及综合费用{综合费用计算方式:未清偿的本金×1.5%÷30×实际逾期天数}及偿还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执行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等以实际发生款项为准)等款项,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典当合同》的约定执行。

  申请执行人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执行证书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原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特此通知。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6月24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高强兵,男,1995年10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22199510010738

  保证人:新疆盛世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卓妍

  你们与债权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2年6月25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6421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于2022年6月25日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63万元,期限为30年,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债务人自2023年9月21日起开始逾期,截至2024年2月4日,已连续5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昆仑银行个人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借款人)》《昆仑银行个人贷款违约催收通知书》,但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4年2月4日,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626796.13元、利息及罚息13752.31元,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合计640548.44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4年2月5日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偿付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执行费、律师费、拍卖费、公告费等其他各项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庄涛、公证员助理薛晨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公司)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西门)

  联系人:庄涛

  电话:0991-2838957、1307990291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6月24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刘素,男,1977年5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3197705179512

  抵押物共有人:邓枚花,女,1981年6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81198106087727

  保证人:新疆德汇商旅文产业运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建新(原名:新疆火车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健)

  你们与债权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8年8月21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7067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于2018年8月21日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60万元,期限为10年,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债务人自2023年9月21日起开始逾期,截至2024年1月23日,已连续9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昆仑银行个人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借款人)》《昆仑银行个人贷款违约催收通知书》,但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4年1月23日,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386580.44元、利息及罚息7236.64元,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合计393817.08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4年1月24日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偿付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执行费、律师费、拍卖费、公告费等其他各项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庄涛、公证员助理薛晨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公司)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西门)

  联系人:庄涛

  电话:0991-2838957、1307990291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6月24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刘运,男,1989年1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829198901160710

  保证人:乌鲁木齐昌盛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云驰(原法定代表人:宋朕)

  你们与债权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1年11月11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3347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于2021年11月11日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58万元,期限为30年,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债务人自2023年9月21日起开始逾期,截至2024年2月4日,已连续5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昆仑银行个人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借款人)》《昆仑银行个人贷款违约催收通知书》,但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4年2月4日,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564274.99元、利息及罚息11115.89元,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合计575390.88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4年2月5日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偿付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执行费、律师费、拍卖费、公告费等其他各项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 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庄涛、公证员助理薛晨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公司)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西门)

  联系人:庄涛

  电话:0991-2838957、1307990291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6月24日

  通 知

  被申请执行人:依沙克江·买买提、热依拉·依德力斯

  本处依据债权人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在依法履行核实债务程序后,于2024年6月3日签发了《公证书》(2024)新乌诚信证内字第5835号执行证书,执行证书主要内容:被申请执行人依沙克江·买买提(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7305231377)、热依拉·依德力斯(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7903114222),据债权人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核算,截至2024年4月8日,执行标的:当金本金人民币:250000元整;利息:3125元(计算过程:(250000元×0.3%)/30×125天=3125元;利息计算期限:自2023年12月5日至2024年4月8日);综合费用 :15625元(计算过程:(250000元×1.5%)/30×125天=15625元;综合费用计算期限:自2023年12月5日至2024年4月8日);公证费:500元(债权人已预交);公告费:1200元(债权人已预交);合计:人民币270450元整。自2024年4月9日起至实现全部债权之日期间的债务人应偿还的与上述欠款有关的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未清偿的本金×0.3%(月息)÷30×实际逾期天数}及综合费用{综合费用计算方式:未清偿的本金×1.5%÷30×实际逾期天数}及偿还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执行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等以实际发生款项为准)等款项,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典当合同》的约定执行。

  申请执行人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执行证书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原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特此通知。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6月24日

  通 知

  被申请执行人:依沙克江·买买提、热依拉·依德力斯

  本处依据债权人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在依法履行核实债务程序后,于2024年6月3日签发了《公证书》(2024)新乌诚信证内字第5836号执行证书,执行证书主要内容:被申请执行人依沙克江·买买提(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7305231377)、热依拉·依德力斯(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7903114222),据债权人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核算,截至2024年4月8日,执行标的:当金本金人民币:300000元整;利息:2610元(计算过程:(300000元×0.3%)/30×87天=2610元;利息计算期限:自2024年1月19日至2024年4月8日);综合费用 :13050元(计算过程:(300000元×1.5%)/30×87天=13050元;综合费用计算期限:自2024年1月19日至2024年4月8日);公证费500元(债权人已预交);公告费1200元(债权人已预交);合计人民币317360元整。自2024年4月9日起至实现全部债权之日期间的债务人应偿还的与上述欠款有关的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未清偿的本金×0.3%(月息)÷30×实际逾期天数}及综合费用{综合费用计算方式:未清偿的本金×1.5%÷30×实际逾期天数}及偿还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执行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等以实际发生款项为准)等款项,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典当合同》的约定执行。

  申请执行人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执行证书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原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特此通知。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6月24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朱文涛,男,1995年8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81199508113013

  保证人:新疆神新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忠献

  你们与债权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0年3月24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4087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于2020年3月24日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100万元,期限为30年,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债务人自2023年9月21日起开始逾期,截至2024年2月4日,已连续5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昆仑银行个人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借款人)》《昆仑银行个人贷款违约催收通知书》,但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4年2月4日,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955137.85元、利息及罚息20735.04元,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合计975872.89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4年2月5日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偿付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执行费、律师费、拍卖费、公告费等其他各项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庄涛、公证员助理薛晨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公司)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西门)

  联系人:庄涛

  电话:0991-2838957、1307990291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6月24日

  (下转7版)


标签:

最新更新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