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公司发的馒头回家被认定为盗窃 员工胜诉获赔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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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9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被告某机械公司给张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同时,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2021年3月,张某入职某机械公司,负责食堂工作。某机械公司有员工300余人,每日为员工提供早、午餐,早餐为每人两个馒头或包子,一份米粥。

  2023年12月20日,某机械公司人事部门在公告栏处张贴通告,载明:“食堂职工张某多次盗窃公司馒头,违反公司规定,现予以公开通报。”张某认为自己并无盗窃行为,公司侵犯了其名誉权,于是将公司诉至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庭审中,某机械公司辩称,通过查看近一个月的视频记录,发现张某上班时两手空空,下班时拎着装满包子馒头类东西的塑料袋回家,且有张某从食堂冰箱拿馒头的画面。张某属于监守自盗,通报其行为符合公司规定。

  对此,张某表示,公司每日早餐会发放馒头,有时同事会将吃不完的馒头送给他。为避免浪费,张某通常将馒头放到食堂冰箱,待积攒到一定数量后带回家给家人食用。

  法院查明,某机械公司张贴的通告显示,张某于2023年11月15日至12月15日发生了5次侵占、偷盗公司财物的行为,该公司应当对公告内容的客观真实负举证责任。针对某机械公司提供的视频记录,张某解释,其下班拎的袋子中有时装吃剩的馒头,有时则是带回家清洗的工作服。

  法院认为,张某的解释符合常理,但某机械公司在未对张某所携带物品进行充分调查核实、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张某存在盗窃公司财物行为的情况下,仅凭视频记录就认定张某侵占、偷盗公司财物有失公允,故某机械公司侵犯了张某的名誉权。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某机械公司张贴不实通告,且张贴时间持续一周左右,具有一定的传播性和影响力,造成张某的社会评价降低,给其精神及工作生活带来困扰。因此,某机械公司应给予张某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

  综合考虑公司的侵权行为、主观过错程度及给张某造成的负面影响等,法院酌定某机械公司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某机械公司不服,向南通市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据6月21日《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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