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间一方藏匿孩子 也属于家庭暴力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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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济良 绘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案件,认定“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属于家庭暴力。

  王先生与宋女士育有一女小爱(化名),后两人因感情不和处于分居状态。自2022年7月起,小爱随爷爷奶奶在王先生老家生活。最初,宋女士还能通过视频等方式与小爱交流。随着夫妻矛盾的升级,宋女士探望、询问孩子入学情况等合理要求均被王先生拒绝。仅有的一次探望,还是在中间人家中,探望时长只有10分钟。宋女士到王先生老家等地寻找孩子未果,多次报警求助,警方也多次劝诫王先生及其父母,但小爱仍无法得到母亲的探望。无奈,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禁止王先生抢夺、藏匿孩子。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关系到分居期间家庭暴力的认定范围及未成年子女人格权益的保障。小爱不到1岁跟随爷爷奶奶生活,现不足3岁,正需要母亲的关爱。分居期间,一方藏匿子女,不仅侵害了另一方对未成年子女依法享有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也严重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人格权益,是家庭暴力的特殊表现形式。

  为此,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教育指导令》及《关爱未成年子女提示》,要求被申请人定期报告未成年子女监护及探望的履行情况。

  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被申请人应当严格遵守,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如果被申请人在保护期内仍然实施家庭暴力,不仅是对家庭成员合法权利的再次侵害,也是对司法权威的漠视,应当予以惩治。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出后,王先生及时向法院书面披露小爱的现住地及入学信息,协助宋女士进行了探望,还表示分居期间将妥善安排孩子抚养及探望的具体事宜。

  据6月19日《上海法治报》

  延伸阅读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而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也属于家庭暴力。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未成年人的成长既需要父爱也需要母爱,父母双方对其履行抚养、教育和保护的监护职责,是未成年人作为独立个体,在家庭关系中享有的基本人格权益。夫妻一方在分居期间抢夺、藏匿子女,对另一方及未成年子女均会造成较大的心理伤害,是家庭暴力的一种表现形式。 晓法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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